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经临河区人民政府批准,将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依据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临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关于收回临河区金川大道东、沃野街南、明珠路西、曙光街北(C-48-01号地块)局部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的批复》(临政字〔2024〕145号)批准,决定收回临河区金川大道东、沃野街南、明珠路西、曙光街北(C-48-01号地块)局部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
收回面积为19153.36平方米(合28.73亩),规划用地性质为中小学用地,具体位置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权益人对收回土地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持相关证件及有效资料到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临河区分局。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2日
联系人:塔拉
联系方式:8245976
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临河区分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