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我区商事登记和“放管服”改革,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提升企业开办服务能力,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活动,合理利用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结合本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一照多址”登记,探索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在同一县(区)内、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仅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免于分支机构登记,进一步简化登记流程、减少登记申请材料。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构建依法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在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已经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在临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增设不需要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无需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可以选择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审慎监管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允许在营业执照上加载新设立分支机构住所(经营场地)的地址或在营业执照住所 (经营场地)信息中注明“一照多址”字样;企业也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对已不在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拟办理迁移登记、迁移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不属同一备案机关管辖的,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的,市场主体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取消经营场所备案。
三、 “一照多址”备案程序
(一)备案条件
申请办理经营场所“一照多址”备案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住所、备案经营场所在临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属
于临河区登记机关登记及监督管辖的。
2、在备案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涉及行政许可且不超
出其经营范围。
(二)备案方式
坚持主体自愿、标准统一、规范有序的原则,符合“一照多址”登记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三)备案材料
申请“一照多址”,需要在营业执照上增加经营场所的,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在营业执照上增加经营场
所的提交,表格使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制式企业登记表格,可在政务服务网下载)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设立的无需提交)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参照住所变更提交)
(4)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明确“一照多址”企业经营
场所的个数及详细地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培训力度。登记机关要围绕“一照多址”登记涉及的业务流程、材料规范、软件操作等系统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提升一线窗口人员适应和推动改革的能力,为“一照多址”试点改革提供技术保障。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切实加强许可与监管工作的衔接,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积极深化改革。在开展改革试点工作中,“一照
多址”改革领导小组要针对反映市场和群众对于深化住所登
记改革的需求,给予政策支持。大胆探索实施住所“告知承
诺制”、“集群注册”等登记制度改革举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区改革提供支撑。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一照多址”
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让群众和市场主体真正了解和知晓政策。
加强备案登记工作指导,切实把改革举措落细落实,确保落地见效。
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1 月 24 日
“一照多址”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不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水平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24号) 《临河区推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一照多址”改革实施方案》
二、适用范围
市场主体住所只能有一个。“一照多址”指增加经营场所,并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免于分支机构登记,只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一照多址”限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必须设立分支机构经营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不含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因民法上定位为从事经营活动的人,不适用“一照多址”。
三、申请原则
依申请人自愿申请原则,办理“一照多址”登记。“一
照多址”可在营业执照上增加经营场所或备案新增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涉及许可项目的,只可申请在营业执照上增加经营
场所。
四、提交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原件(新设立的无需提交)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参照住所变更提交)
4.涉及章程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关决议、决定和修正案。
申请“一照多址”变更或备案的,应换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住所”一栏的最后标注“一照多址”,申请经营场
所备案的同时发给备案通知书。
五、办理流程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依法审核企业登记申报材料、提出预审意见;作
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
理由)、法定告知。
3.办结:送达《通知书》或者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信息
公开。
六、办理时限
符合法定形式,提交材料齐全,当场受理办结。
七、其他情形
(一)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增加、减
少、取消经营场所,可按照经营场所数量申请多个营业执照
副本,并将副本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二)住所与经营场所在不同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或
增设的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项目超出原经营范围、依法需办
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三)增设的经营场所需要使用独立名称或在有关部门
办理相关手续时依法需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不适用
“一照多址”,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临河区政务服务中心
2.电话咨询:临河区:8915277;
十、办公时间
工作日:9:00-12:00
15: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