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临河区营商环境,充分降低市场主体运行成本,为暂时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提供缓冲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围绕市场主体、群众实际办事需求,按照“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精神,坚持审批极简化、服务极优化工作理念,在临河区全面开展市场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联办工作机制,将歇业涉及的市场监管、税务、社保、公积金和法院在内的五个部门相关歇业业务按照“一件事”模式整合联动办理,提升群众办事便利化水平,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歇业,是指依法设立的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包括的市场主体有: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上市公司除外);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不得办理歇业备案情形:
(一)歇业可能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造成重大损害;
(二)市场主体未依法与职工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歇业要求
(一)市场主体决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办理歇业备案,累计歇业期限不得超过3年。
申请延长歇业期限的,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再次办理歇业备案,也可在恢复经营后再次办理歇业备案。
(二)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和延长歇业期限,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2)歇业备案承诺书。
申请人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市场主体决定歇业,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办理歇业备案时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市场主体承诺的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接收法律文书的实际地址,除填报实际地址外,可以增加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
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确认新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四)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与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不一致的,不视为市场主体住所发生变更,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原登记管辖。
(五)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登记机关将市场主体状态调整为“歇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六)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歇业有关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进行核验、更新。
(七)市场主体歇业无需向税务、人社、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另行报告,相关部门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关歇业信息。
(八)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应当暂停经营,不得发生任何经营活动。
歇业期间不影响市场主体资格,不影响市场主体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九)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十)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同时享有更为简便的纳税申报政策,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改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上述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十一)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规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缓缴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在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征收滞纳金。
(十二)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每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最长时间为一年;待恢复经营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十三)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恢复经营:
(1)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开展经营活动;
(2)市场主体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3)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
(4)市场主体累计歇业满3年。
市场主体应当在上述第(1)、(2)项情形发生后30日内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公示终止歇业;第(3)、(4)项情形发生后视为自动恢复经营。
(十四)市场主体歇业期间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的,应当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终止歇业。
(十五)市场主体歇业后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十六)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十七)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下列行为不视为违法行为:
(1)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十八)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歇业备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申请途径 1.电脑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蒙速办)(https://zwfw.nmg.gov.cn/),通过平台“市场主体信息及歇业备案”办事服务,申请市场主体歇业备案。
2.现场直接向各级政务服务综合窗口提交歇业备案申请材料。上述涉及社保、医保、税务、公积金等歇业备案业务,申请人可选择在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歇业专窗办理。按照“一窗受理、一表登记、数据共享、并联审批”工作机制,精简办事环节,优化工作流程0.5日内办结。
附件: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一件事”联办申请书
2.歇业备案承诺书
3.住房公积金比例调整申请表
4.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
5.办事指南
附件1
市场主体歇业备案“一件事”联办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住所 (经营场所) | ||||||
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 ||||||
歇业期间 联系人 | 歇业期间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歇业期限 | 自 至 (最长不得超过3年)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
| ||||||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
本主体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临河区市场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联办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申请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申请人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
5、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主体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6.税务歇业登记限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歇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7.纳税人在歇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8.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歇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期满前办理延长歇业登记;
9.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以降至5%;
10.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歇业企业,经本企业职工代表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恢复正常缴存;仍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手续。企业效益好转后,应为职工补缴缓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附件2
歇业备案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 (市场主体名称)的歇业备案,并郑重承诺如下:
本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其他 造成经济困难,决定从 起,至 为止(期限)歇业。
本市场主体申请歇业前已经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完毕,(其他情形) ,不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认为不适宜歇业备案的其他情形。
本市场主体承诺申请歇业期间暂停经营,不发生任何经营活动;歇业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时进行年报,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承担债权债务关系;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本市场主体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违背承诺约定,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全体出资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全体合作社成员签署、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字;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董事签署;
3、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主体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横线部分可补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歇业备案的情形。
附表3
住房公积金比例调整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单位账号 | |
调整原因 | |
调整前比例(%) | |
调整后比例(%) | |
单位意见(公章) | |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意见(公章) | |
办理业务所需资料及要求: 1.《住房公积金比例调整申请表》; 2.缴存单位应在规定范围内调整比例,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
制表: 复核: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 | |||
单位名称 (公章) | 单位账号 | ||
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上级主管部门 | ||
经办部门 | 单位经办人员 | ||
发薪银行名称 | |||
发薪银行账号 | |||
单位月应缴额 | 职工月应缴额 | ||
申请缓缴期限 | 单位职工累计缓缴额 | ||
住房公积金缓缴原因 | |||
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意见 | |||
上级主管部门 批复意见 (公章) |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意见(公章) | ||
办理业务所需资料及要求: 1.《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 2.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办理缓缴手续; 5.缴存单位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 |||
制表: 复核: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5:
临河区场主体歇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歇业备案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三、适用范围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等客观原因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且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市场主体, 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依法向其登记机关申请
歇业备案。
四、申请要求
1.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2.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年。市场主体在歇 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事项内容
包括:市场监管、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等 5 个部门办理事项。
六、办理部门
各市场监管部门
七、办理程序
(一)登记方式
1、线上全程电子化备案登记
符合歇业备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登录内蒙古政 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nmg.gov.cn/或登录内蒙古 自 治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网 上 申 办 平 台 , 网 址 : http://117.161.154.157:7011/psout/jsp/gcloud/psout/
network/login.jsp 进行网上自主申报。
2、线下综合窗口(一窗)纸质材料收件受理可以向各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准入综窗申请办理歇业备案登记。
(二)提交材料
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一件事”联办申请书》
2、《歇业备案承诺书》
八、办理时限
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当场受理、当场办结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6号圆市场场准入综合窗口
2.电话咨询:0478-8915277
十一、办公时间
工作日:9:00-12:00 15: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