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按照自治区《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的通知》(内司通〔2023〕111号)、巴彦淖尔市关于“两张清单”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各单位各部门工作实际,确定形成了《临河区本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和《临河区本级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
附件:附件1:临河区本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xls
附件2:临河区本级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xls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司法局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