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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12-16 17:23 来源: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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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近期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内蒙古贵源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千里山牌瓜子系列产品;生产日期:2022-01-10;抽样基数:20袋;检验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内蒙古贵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千里山牌瓜子系列产品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 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们查明的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我们了解到:抽检检验不合格事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联系配合我们,及时找出抽检不合格主要原因是过氧化值超标与产品放置环境温度有关,该批次产品抽检正值高温天气,所以经销商的储存环境不当温度过高也会导致产品过氧化值超标情况出现当事人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细致分析了存在问题的每个环节,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将进行以下整改1、对经销商贮存条件进行进一步宣导2、更换磨光工序中使用的植物油,提高抗氧化性3、将产品包装改为真空脱氧包装;为了避免给消费者身体造成伤害,及时下发了产品召回通知。我执法大队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有效避免了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介于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形,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第(四)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千里山牌黑瓜子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介于上述情形,我执法大队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黑瓜子行为给予以下减轻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62.5

二、罚款10000.00元,上缴国库

总计罚没款10262.5元上缴国库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内蒙古贵源食品有限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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