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近期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临河区李继成调味品加工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大料粉;生产日期:2021-12-01;抽样基数45袋;检验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 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临河区李继成调味品加工厂生产的大料粉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我们查明的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我们了解到:抽检检验不合格事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联系配合我们,及时找出抽检不合格主要原因是大料(八角)材料的原产地的土壤因素,在种植大料(八角)作物的过程中,作物对铅有少量的吸收,造成所检测样品中铅的含量稍微偏高与标准值。另外此批次(定制10斤)由于北方气候较为干旱,造成样品的失水率过高导致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当事人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细致分析了存在问题的每个环节,并确保在今后的采购中一定严格把控原料来源,控制源头,只有经过检测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方可进行采购,并对原料仓储环境进行整改;为了避免给消费者身体造成伤害,及时下发了产品召回通知并停止生产。我执法大队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有效避免了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介于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形,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第(四)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大料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介于上述情形,我执法大队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大料粉行为给予以下减轻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0元
二、罚款10000.00元,上缴国库
总计罚没款10020元上缴国库。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临河区李继成调味品加工厂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