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文件精神,我区已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发证工作,但在发证过程中,因确实存在无法收回旧证的情形,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已经办理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的,在登簿时同一宗地无查封、抵押的旧证同时作废,有查封、抵押的在办理查封、抵押注销登记后作废。
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临河区分局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