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近期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巴彦淖尔市耀佳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素食牛排王(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2-02-08;抽样基数15袋;检验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检验机构: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青岛京诚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巴彦淖尔市耀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素食牛排王(调味面制品)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严禁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第(七)项: “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规定,属于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我们查明的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我们了解到:抽检检验不合格事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联系配合我们,及时找出抽检不合格主要原因是,因销售量少,成本低,为了延长产品的保质期,未按规定要求使用防腐添加剂,导致抽检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0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为了避免给消费者身体造成伤害,当事人及时下发了产品召回通知,由于所销售的素食牛排王数量少,时间久,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停止了生产并拟定了整改具体事项,如实向我执法人员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由于当事人所陈述的实际情况特殊,我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经到实地进行走访调查,和临河区城关镇五四村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困难情况说明,证实了当事人所陈述事实属实。当事人实际经营状况不佳,独自抚养一子一女,上还有八十岁老母亲,常年卧病在床需子女轮流照顾无稳定工作,生活困难,没有固定工作,近年来也患有高血压等疾病,不能干重活2022年只生产了一批产品,其余时间为停产状态,仅获利21元,情节轻微;综上所述,我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规定,介于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形,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第(四)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八)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的规定进行处罚。介于上述情形,我执法大队建议对当事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减轻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1元
二、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总计罚没款1021元上缴国库。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巴彦淖尔市耀佳食品有限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临河区翠琴一元火锅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吃碟;生产日期:2022-04-21;抽样基数20个;小碗;生产日期:2022-04-21;抽样基数20个。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检验机构:内蒙古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临河区翠琴一元火锅店使用的吃碟和小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1、立即停止使用抽检不合格餐具。2、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临河区翠琴一元火锅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禄旺快餐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大碟;生产日期:2022-04-21;抽样基数20个;碗;生产日期:2022-04-21;抽样基数20个;小吃碟;生产日期:2022-04-21;抽样基数20个。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检验机构:内蒙古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禄旺快餐店使用的吃碟和小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1、立即停止使用抽检不合格餐具。2、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禄旺快餐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四、临河区万客乐生活广场海天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蒙古炒米;生产日期:2022-03-20;抽样基数15袋。检验不合格项目:霉菌; 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临河区万客乐生活广场海天店经营的蒙古炒米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 DBS15/ 010-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炒米》要求,检验 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蒙古炒米”4袋,予以销毁。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临河区万客乐生活广场海天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五、巴彦淖尔市新维利超市有限公司王府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全麦芝麻香咸油茶(冲调谷物制品 方便食品);生产日期:2021-10-24;抽样基数24袋。检验不合格项目:霉菌、菌落总数; 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巴彦淖尔市新维利超市有限公司王府分公司经营的全麦芝麻香咸油茶(冲调谷物制品 方便食品)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符合 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 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没收:“全麦芝麻香咸油茶(冲调谷物制品 方便食品)”3袋,予以销毁。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巴彦淖尔市新维利超市有限公司王府分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六、临河区赵稼调料干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黄豆酱油;生产日期:2021-12-11;抽样基数60袋。检验不合格项目:全氮(以氮计); 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临河区赵稼调料干果店经营的黄豆酱油经抽样检验,全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 GB/T 18186-2000《酿造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 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临河区赵稼调料干果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七、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蒙泰秦小食品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蒙古奶茶(传统咸味);生产日期:2021-12-03;抽样基数60袋。检验不合格项目:霉菌; 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蒙泰秦小食品店经营的蒙古奶茶(传统咸味)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 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 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蒙泰秦小食品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八、巴彦淖尔市万客乐超市团结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优级绵白糖;生产日期:2021-09-23;抽样基数280袋。检验不合格项目:干燥失重; 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巴彦淖尔市万客乐超市团结店经营的优级绵白糖经抽样检验,干燥失重项目不符合 GB/T 1445-2018《绵白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优级绵白糖”39袋,予以销毁。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巴彦淖尔市万客乐超市团结店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