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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0-19 17:23  来源:临河区水利局   录入:web  
    
监管检查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抽查方式

备注

是否重点检查事项

对用水户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的检查

《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建设、国土资源、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的相关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

抽查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检查

《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建设、国土资源、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的相关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

 

随机抽查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或者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或者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或者从事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活动的检查

《水文条例》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随机抽查

 

对未按规定提供或者提供虚假取水计量数据资料的检查

《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抽查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检查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随机抽查

 

对工业企业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回收使用,直接排放的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抽查

 

对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酒类等产品的企业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尾水回收利用的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随机抽查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随机抽查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检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随机抽查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检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随机抽查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取水许可证的检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随机抽查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检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抽查

 

对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抽查

 

对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随机抽查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林木和高秆作物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抽查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随机抽查

 

 

对虽经同意,未按照同意的内容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抽查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抽查

 

 

对拒不执行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检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随机抽查

 

 

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 根据2015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

随机抽查

 

 

对水土保持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2.【部门规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 根据2015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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