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涉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属地层级管理原则,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模式。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遵循规范执法、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包括“一单、两库、公开检查计划及检查结果”等内容。
“一单”是指行政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一单”应根据涉水法律、法规及规章修订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得对未列入“一单”中的任何事项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不适用“双随机”检查方式。
“两库”是指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登记信息包括检查对象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登记信息包括执法人员姓名、单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等。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的“一单、两库、检查计划及检查结果”等项内容应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实行阳光执法,接受社会监督。“一公开”应当遵循谁检查,谁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在每年年初要制定具体的执法检查方案,明确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行政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及时间段。执法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七条 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应合理确定,要保证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对于守信单位主体,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抽取每次不少于 2人,被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可以全部为本股室或单位人员,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部分抽取有关股室和事业单位人员,但本股室或单位人员不得少于1人。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九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并依法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十二条 对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