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建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坚持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的原则,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除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对被检对象实施的检查,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进行随机抽查。
第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由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工作人员构成,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执法证件编号、执法类别等信息,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五条 各执法业务股室根据职权范围,建立被检查企业名录库(包含建设项目),并随企业经营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被检查企业名录库涵盖随机抽查事项对应的全部管理对象,应包含主体名称、联系人、企业统一信用代码等内容。
第六条 原则上,对同一企业,不同执法业务股室实施检查时,应当实行联合检查。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七条 组织实施跨部门联合抽查。根据区相关部门制定的年度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各执法业务股室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与同级有关部门开展部门共同联合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作为发起部门联合抽查时,要加强与相关参与部门的沟通协调,牵头做好联合抽查工作;作为参与联合抽查时,要主动配合发起部门,履行好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