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证基金安全健康运行,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临河区城镇职工死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退付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退付依据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其继承人”之规定退付。
二、退付材料准备
1.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死亡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确定的继承人提供能证明其继承权的相关资料如户口、公证材料、相关证明等。
2.继承人提供参保人员死亡证明复印件、参保人员社保卡复印件、可以正常使用的本地工商银行卡复印件。办理时如无法提供死亡参保人员的社保卡和银行卡复印件,继承人本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也可办理。
三、办理时间和地址
退付事宜办理时间为正常工作日,在巴彦淖尔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六号圆3号窗口办理。
四、咨询电话
临河区医疗保障局职工管理股:0478-8929120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