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是动物疫病高发期,为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乱丢乱弃病死畜禽和违规调运畜禽等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1.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在河湖、渠道、排干等水域及道路沿线、林带、田野、滩涂、生活垃圾池等处随意丢弃病死畜禽。严禁非法买卖、运输、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2.所有单位和个人发现丢弃的病死畜禽,要立即向所属乡镇、农场、办事处或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控中心报告,由乡镇、农场、办事处进行无害化处理。
3.实施举报奖励机制,对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染疫畜禽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广大人民群众可积极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举报人和举报内容将严格保密,同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引发动物疫情和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跨地区调运畜禽,畜禽饲养人、调运人要及时向动物监督机构申报调入畜禽情况,并提供检疫证明;从内蒙古自治区外调入畜禽的,还需持重大动物疫病检测报告、检疫证明;严禁贩运、购买无证畜禽,一经发现,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或引发疫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饲养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畜禽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畜禽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河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举报电话:0478-8324049
临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举报电话:0478-8921694
临河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