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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9-02 09:01  来源:临河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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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融泰建设有限公司“5.17”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5月17日23时20分左右,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富源•壹号院住宅项目工地,发生一起桩机倾覆至工人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见图一)。

事故发生后,临河区委和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依法依规调查,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5月18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临河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纪委监委、住建局、公安局、总工会组成的“5.17”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和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依法对该起事故组织开展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图一:倾覆桩机现场拍摄照片(由北向南拍摄),红色箭头指示为死者掉落地面位置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富源•壹号院住宅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由内蒙古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位于临河区五一西街北、光明街南、银河路西、乌兰布和路东;该项目在取得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施工许可证后,于2020年3月中旬开工建设,计划2022年9月1日竣工。拟建工程包括十二栋住宅楼、沿街商业楼、配套用房及地下车库,层数为地下2层,地上15-26层,总建筑面积270098.99㎡。发生事故的10号楼为地上26层,地下2层,建筑高度为78.8米,建筑面积24097.18㎡。该项目经理吕二虎、技术负责人王景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伟均持证上岗。

(二)建设单位概况

内蒙古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25日,法定代表人:刘利,公司地址位于临河区富源•公园里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701430900F,主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注册资金2亿元人民币,资质等级:壹级。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概况

内蒙古融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泰公司),公司地址位于临河区利民东街,成立于1990年,法定代表人:吕科,注册资金5050.6万元,现有固定职工156人,从业人员2000余人,施工资质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蒙)JZ安许证字[2006]000070,有效期至:2021年1月23日;许可范围:建筑施工。融泰公司不具备地基与基础专业工程相关施工资质,故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地基与基础专业工程,依据相关规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施工

(四)专业分包工程概况

1、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企业概况: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色公司),公司地址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41号内蒙古有色地质勘查局四楼,成立于2003年6月27日,注册资金658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高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114120481F,一般经营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大气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大气污染防治工程总承包;建筑装潢装饰材料的销售;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蒙)JZ安许证字[2006]000393-01,有效期至:2023年4月9日;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施工资质等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2、合同签订情况:2020年4月中旬,施工承包人王志跃、兰秀敏经中色公司法人高栋同意,借用企业相关施工资质等复印件,承揽临河区富源•壹号院小区CFG复合地基处理工程(以下简称:打灌桩施工)。2020年5月14日,经与融泰公司协商一致,王志跃携融泰公司拟好的《富源•壹号院小区CFG复合地基处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赴呼和浩特市与中色公司签订。同日,中色公司通过与王志跃签订《施工责任书》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的方式,将其承包的打灌桩施工全部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承包人王志跃、兰秀敏进行施工。王志跃以口头约定每立方支付32元计酬方式,雇用庞雪飞等8人进行施工。


3、发生事故设备概况:经现场勘察,发生事故设备位于项目工地10号楼基坑内,向基坑东侧倾覆,型号为KLB20-600型液压步履式长螺旋钻孔机(以下简称:桩机),主要结构由顶部滑轮组、立柱、斜撑杆、底盘、行走机构、回转机构、卷扬机构、操纵室、液压系统及电气系统等组成;机身高度28米,整机重量35吨,动力头(以下简称:钻头)重量5吨,工作程序大致为:桩机调整对好桩位,必须保持平稳,不发生倾斜、移位,开动机器钻进、出土,达到控制深度后停钻、提钻,经成孔检查,再将桩机移至下一桩位,进行混凝土浇筑等后续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序。桩机所有人兰秀敏,在设备进场时,未提供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技术性能参数等文件资料。事故桩机发生故障部位为顶部滑轮组,位于立柱顶端,与钻头相连;其顶部滑轮组钢丝绳脱槽,造成钻头卡死无法工作。

“5.17”事故发生后,经专家组测量倾覆后桩机发现,滑轮组轮缘有钢丝绳挤压破损痕迹(见图二),防脱绳装置部分缺失(见图三),造成钢丝绳脱槽导致桩机正常运行受阻,左侧斜撑杆连接法兰螺栓部分缺失,剩余螺栓有松动脱扣现象(见图四),导致斜撑杆未起到正常支撑、稳定作用;液压系统的四条液压支腿,右前伸出长度77厘米、左前120厘米、右后77厘米、左后60厘米(见图五),而桩机应保持垂直,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应为3°。

根据专家实际测量数据及综合判断,桩机倾覆原因是液压支腿未在正常工作范围,机械设备检查维修保养不到位且“带病作业”,以及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维修作业所致。

(五)监理单位概况

巴彦淖尔市正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公司地址位于临河区赛亨花园201号;法定代表人:薛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747918493A,注册资金300万元人民币,一般经营项目: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六)行业主管部门概况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第5.1.1条;第5.1.3条。

 

   

                        图一                                                    图二

  

                       图四                                                 图五  

临河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隶属于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地址位于临河区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2801461205076P,质量安全监督员18人,承担临河区市政及房屋建筑81个项目共计626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5月17日19时30分,打灌桩施工作业的班组四人与白班工人交接班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由于工资是按照方量结算,因此项目工地打灌桩施工实行两班制24小时连续作业,每班工作12小时,由四人完成打灌桩施工,事故当天桩机置于10号楼基坑底部,坐南朝北位置,岗位设置为桩机操纵室操作人员庞雪飞、施工现场指挥人员李永胜、混凝土输送盘管顺管工赵海军和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李翔,四人作业无专业指挥信号和通讯工具,现场仅靠语言沟通。

打灌桩施工作业程序为李永胜在桩机正前方进行桩位确认,确认后指挥庞雪飞调整桩机对好桩位并下放钻头,当钻到控制深度后提钻,又指挥李翔操作输送混凝土,赵海军负责查看混凝土输送软管运行情况,到事故发生前照此作业程序已连续打灌桩作业11根。

22时20分准备下钻时,桩机发生故障,卷扬机构不能正常工作,致使钻杆钻头无法着地下钻,李永胜查看了钻杆与护筒未发生卡顿,之后听庞雪飞在操纵室喊,怀疑故障在桩机顶部滑轮组,李永胜便爬上顶部查看,发现顶部滑轮组钢丝绳脱槽,下来与庞雪飞等三人商量排除故障方法:须使用物品支撑作业钻头,调整桩机液压支腿高度,将脱槽绷紧的钢丝绳进行松动,在爬上桩机顶部,使用工具将脱槽的钢丝绳复位。

确定方法后四人登上基坑取一截2米长旧钻杆做支撑,但旧钻杆长度过长,无法垂直支撑作业钻头,卷扬机构又因钢丝绳脱槽无法运行,这时庞雪飞在操纵室,采取了桩机四条液压支腿调整高度的做法,使旧钻杆就位,调整后下来与三人准备合力将旧钻杆支于钻头底部,可由于人工操作及未进行测量等原因,顶升后钻头高度还是有所欠缺,导致支撑距离不够,这时李永胜登上操纵室,仅采用调整桩机前液压支腿高度的方法操作,且未使用水平尺(仪)检查桩机底座倾斜程度,由于本人非操纵室操作人员,顶升高度把握不准,经反复调整后,桩机前方的三人才将旧钻杆支于钻头正下方,脱槽的钢丝绳也随之松动。

庞雪飞与赵海军手拿撬棍和铁锤等工具登上桩机顶部,系上安全带,开始维修作业,维修约20分钟后钢丝绳复位,二人却未返回至地面,在原位要求李永胜顶升桩机以撤出支撑用旧钻杆,这时李永胜调整前液压支腿高度,李翔使用铁钩将支撑的旧钻杆拉倒,钢丝绳瞬间绷紧。二人继续在桩机顶部要求试机,正当李永胜操作桩机下钻时,立柱开始向右侧倾斜,机上三人还没来得及反应,桩机便瞬间倾覆,顶部二人随倾覆桩机从二十八米高度掉落地面,李永胜也随桩机操纵室掉落地面(见图六),导致事故发生,事故致庞雪飞和赵海军死亡。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9.2.12条。

 

图六

(二)事故抢险救援及处置情况

“5.17”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运送混凝土的罐车司机与李永胜、李翔二人第一时间跑到庞雪飞和赵海军掉落位置查看情况,罐车司机急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李永胜给打灌桩施工承包人王志跃拨打了电话。这时项目工地值夜班的技术员杨阳和蒋龙也赶到了现场,杨阳急忙给回到家的生产经理梁兴拨打了电话,大约10分钟后,急救车赶到现场,王志跃和梁兴也赶到了现场,梁兴将事故情况报告给了融泰公司法人吕科,同时王志跃拨打110电话报警。医护人员对掉落的二人进行了身体检查,经检查二人已死亡,现场人员帮忙将庞雪飞和赵海军抬上急救车,送往巴彦淖尔市医院太平间,后经临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庞雪飞和赵海军进行尸体尸表检验,符合高坠损伤特征。

(三)事故报告情况

融泰公司法人吕科在得知事故发生后,立即电话询问现场有关人员是否报告,在得知已经向公安部门报告后,便立即赶往了医院。5月18日7时25分,区应急管理局、住建局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事故上报程序,于当日上午8时30分向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了事故发生经过,同时向区政府请示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联合调查。

(四)善后处理情况

“5.17”事故发生后,融泰公司和中色公司及时成立了事故善后处理小组,由融泰公司法人吕科负责,组织人员主动与死者家属就死亡赔偿事宜进行多次协商,经过谈判协商,在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的原则下,于2020年5月25日,与死者家属达成了事故赔偿协议,并签订了对庞雪飞和赵海军死亡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随后,死者庞雪飞和赵海军遗体于5月28日进行了火化处理,善后处置工作结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死亡人员1:庞雪飞,男,汉族,43岁,身份证号:152801********7911;家庭住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五原街五一一地质队1栋3单元203号。死亡人员2:赵海军,男,汉族,50岁,身份证号:152822********1533;家庭住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先锋村二社043号。死者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04.4万元(见附件3)。其中:死者丧葬、抚恤以及其他费用263.1万元;事故罚款141.3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1、打灌桩施工作业人员庞雪飞、赵海军、李永胜、李翔四人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安全知识匮乏,且李永胜非桩机操纵室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意识较差;在维修作业过程中,四人违反国家及行业强制性标准、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规定,未能及时察觉存在的危险因素,违规进行维修作业,致使庞雪飞和赵海军在维修作业时,随倾覆桩机从二十八米高度掉落地面,致二人高坠身亡

2、作业现场设备存在不安全因素,桩机所有人兰秀敏未提供桩机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技术性能参数等文件资料,项目工地相关单位及施工承包人对桩机在进场安装和验收走过场,零部件、安全限位装置缺失等问题检查维护不到位,使桩机的稳定性、安全性等无法得到保证,致使桩机“带病作业”,安全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消除①。

                   

①《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第10.0.3条;《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0.7条;第7.1.19条。

(二)间接原因

1、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打灌桩施工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企业,未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在打灌桩施工现场派驻相关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将承包的打灌桩施工工程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承包人施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安全管理工作存在严重漏洞。施工承包人王志跃、兰秀敏,本人无相应施工资质条件,且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上岗,对桩机维护保养不到位,在作业前后缺乏必备的检查维护,致使桩机的稳定性、安全性无法得到保证

2、内蒙古融泰建设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企业,对任命的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不到位,对打灌桩施工项目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管理协议以及打灌桩施工操作人员审查把关不严,且未监督落实,存在安全生产管理缺陷

3、内蒙古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对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有效承担起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19.3条第(十一)项第一条、第三条。《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第5.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4、巴彦淖尔市正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派驻富源•壹号院住宅项目相关监理人员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打灌桩施工行为相关资质、人员资格以及安全培训考核情况失察,也未严格督促整改,致使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漏洞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5.17”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高处坠落,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人员、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1、庞雪飞,打灌桩施工作业桩机操纵室操作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身为打灌桩施工领工人员,违规带领工人实施维修作业,在维修过程中,未能及时察觉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没有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庞雪飞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依法不再追究其责任。

2、赵海军,打灌桩施工作业混凝土输送盘管顺管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没有严格遵守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意识较差,在维修作业过程中,未及时发现直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巴彦淖尔市正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细则》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主要内容:1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安全管理体系。监理实施要点:3、审查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做好过程记录台账:3.3承包商的各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新上岗工人及变化工种人员等均必须经过安全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钢丝绳复位后未及时撤离桩机顶部高处位置,导致事故发生。赵海军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依法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李永胜,打灌桩施工现场指挥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在“5.17”事故中,身为打灌桩施工现场指挥人员,明知夜间维修不如白天视线好,存在安全隐患,却未选择将事故隐患上报,而是为了经济利益,至本人和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不惜违反制度、规程盲目蛮干。在本人没有接受技术交底,对所操作的桩机相关技术说明、技术参数不了解的前提下,又对作业前检查不到位,桩机钢丝绳防脱绳装置部分缺失,左侧斜撑杆连接法兰螺栓部分缺失和松动脱扣的隐患未及时发现,导致桩机稳定性不能有效保证;在维修作业时,本人非操纵室操作人员,却听从他人指挥,违规进入操纵室,仅靠习惯和经验判断进行操作,导致事故发生。李永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第10.0.3条。《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0.7条;第2.0.21条;第7.1.19条。融泰公司《打桩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三条:桩机发生故障时,应断电、停机,报告机修组检修,不得擅自检修,禁止未停机时检修或接桩。

(三)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1、王志跃,富源•壹号院小区CFG复合地基处理工程施工承包人、打灌桩施工项目负责人。其本人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也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是以其他有资质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该项工程。打灌桩施工前,违规使用未提供使用说明书的桩机机械,且未组织专业人员对桩机进行安装,对桩机设备验收走过场,导致机械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安全性能和使用条件等无法得到有效保证。未按要求就桩机机械设备设专人管理,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且未如实书面告知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导致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王志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王志跃处以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兰秀敏,作为桩机所有人、管理者、施工承包人。其本人未在施工现场参与施工行为,对桩机液压锁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性能是否良好不熟悉,也没有进行过检测,向项目工地提供的桩机,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三款。《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长螺旋钻孔压灌桩技术标准》第5.2.5条;第5.2.6条;第5.3.1条。《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7.1.6条。

证、质量保证书、技术性能参数等文件资料,也没有在桩机设备上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其本人从事打灌桩施工承包多年,熟知打灌桩作业生产安全方面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劳动保护规定,却未在桩机进场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安装,也未参与机械设备验收;对设备故障维修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将桩机性能、安装以及维修保养方法等向所有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兰秀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兰秀敏处以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高栋,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没有保证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也未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高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第5.1.1条;第5.1.3条;第5.3.6条;第5.1.11条。《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第3.0.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高栋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吕二虎,内蒙古融泰建设有限公司富源•壹号院住宅

项目经理,分包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本人未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求,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起总责。在项目部管理工作中,未按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未健全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未能有效执行;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对打灌桩施工从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行为不予制止。对施工现场桩

机的安全设备检查、维修、保养和定期检验没有监督落实,导致施工机械运行期间的安全性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本项目打灌桩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督促、检查,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且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吕二虎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建议由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第4.6.1条第(一)项、第(六)项;第12.3.4条。《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第3.6.1条第(一)项;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第13.2.7条;第13.2.8条。

三款的规定,对吕二虎责令停止执业资格一年,并处以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王景懋,内蒙古融泰建设有限公司富源•壹号院住宅项目技术负责人。本人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执业,身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打灌桩施工进场的机械设备是否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底数不清;对机械设备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等没有进行查验,未设专人管理,也未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设备安装完毕后,未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并签字确认,对机械的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及各种安全信息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没有查看,导致施工机械“带病作业”的隐患问题现实存在。作业前,虽针对打灌桩施工作业现场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做过说明,但未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说明、培训和交底,且未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以及施工图纸内容,进行试验性施工,导致施工方案可操作性差,与施工现场不符,最终导致事故发生,王景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19.3条第(十一)项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长螺旋钻孔压灌桩技术标准》第5.1.2条;第5.2.6条。《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0.3条;第2.0.4条;第2.0.6条;第2.0.11条。《螺纹桩技术规程》第5.1.2条第(二)项。《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第3.0.10条;第7.0.4条。《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第5.1.7条。《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第5.7.1条。

救援预案,且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王景懋责令停止执业资格一年,并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刘伟,内蒙古融泰建设有限公司富源•壹号院住宅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本人未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在项目部工作中,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项目工地的安全未组织演练;对项目工地打灌桩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施工人员是否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底数不清,且未如实记录培训考核结果等情况,导致施工人员仅靠习惯和经验判断实施作业、维修等行为。在“5.17”事故发生前,安全检查工作中虽发现过钢丝绳脱槽故障违章维修的安全事故隐患,但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立即进行处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且未及时报告并如实记录,向从业人员通报,导致违反操作规程的维修行为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刘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的规定,对刘伟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建议吊销其职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注册。

7、吕科,内蒙古融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实际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吕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建议由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吕科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对事故有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允许他人借用资质证书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在合同签订后,未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且通过签订相关“责任书”,采取个人承包、收取“利润”的形式,将其专业分包的打灌桩施工全部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施工;未将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发包单位备案,也未按规定向项目打灌桩施工工地派驻项目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导致施工现场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缺失,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处以叁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理结果书面报临河区人民政府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内蒙古融泰建设有限公司,对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没有按规定专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设立专门用于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的专户,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没有与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内蒙古融泰建设有限公司是“5.17”事故发生的责任主体单位。建议由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内蒙古融泰建设有限公司处以肆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理结果书面报临河区人民政府备案。

3、内蒙古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授权的项目负责人未严格履行职责,对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目工地是否具备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是否已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底数不清;在监理单位进驻前,未组织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导致建设单位对项目工地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流于形式,内蒙古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内蒙古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理结果书面报临河区人民政府备案。

4、巴彦淖尔市正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履行不到位,未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工程施工安全。所属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未对打灌桩施工从业人员资格、安全培训考核等情况进行查验;针对打灌桩施工单位资质未审查,虽签发过监理通知单,

但对问题监督整改不到位,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报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巴彦淖尔市正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巴彦淖尔市正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处以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理结果书面报临河区人民政府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5.6条;第6.2.2条第(五)项。

(五)其它处理建议

事故发生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5月19日对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给予诫勉谈话。建议责成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临河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5.17”事故的发生,暴露出相关责任单位安全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要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杜绝违规承揽、分包工程等行为;切实履行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义务,要派驻项目管理人员,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作业负责人要与发包单位安全负责人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负责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作业负责人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坚决纠正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行为,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二)内蒙古融泰建设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承担专业分包工程发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加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上岗制度,要制定并执行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审批程序,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审批人员责任,要在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并指派专人在现场实施安全监护,杜绝违章作业行为的发生;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要由技术负责人会同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监护人,对作业现场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内容,可能存在风险及施工作业环境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交底,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具,要严格履行验收程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场安装;依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作业中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三)巴彦淖尔市正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工作,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加强对相关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对项目违规挂靠、转包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严格要求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督促企业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落实,监督作业队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程和施工方案施工;要对进入施工工地的设备参与验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方可安装并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对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要加强跟踪督办,及时发现并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坚决依法履职,避免施工单位盲目施工造成事故,确保施工安全。

(四)内蒙古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效运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坚决杜绝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缺位失职等现象,要组织施工项目相关单位深入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临河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切实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基层一线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效能。要集中打击和整治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项目违规承揽、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要高度重视建筑领域小型工机具的安全监管工作,细化监管措施,加强检查督导,加大对施工现场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

                 

 

 

 

“5.17”事故调查组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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