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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5-09 10:15  来源:黄河金岸魅力临河   录入:web  
    
临河区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物流大道以西、绕城线北2.5公里以南、人民渠以东、云中大街以北。在此区域内,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区域:临河区建成区内(即:绕城线以南、总干渠以北、朔方路以西、临策铁路以东)。在此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三、除上述区域外,西郊陵园、柏树园等祭祀场所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各乡镇、农场的集镇所在地要在2020年底前全面实现禁售禁燃。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烟花爆竹禁售区内不再审批烟花爆竹经营证照,对于证照到期的销售网点一律不予补办证照;禁止销售的区域内各销售网点库存的烟花爆竹要在9月底前自行处理。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1.严禁街道两侧商业网点举办开业庆典、婚礼喜庆、乔迁新居等活动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倡导使用电子烟花爆竹;电子烟花爆竹不得在机关、医院、学校、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鸣放。

2.严禁在建城区内举行殡葬活动及燃放烟花爆竹。

3.严禁建城区各建筑工地在开工、楼体封顶、竣工庆典时燃放烟花爆竹。

4.严禁市民群众在居民小区内及平房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5.各机关、企(工矿)事业单位,不得在建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阻碍公安、执法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上缴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区直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宣传、查处力度。区公安局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宣传,对各部门报送的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案件必须进行查处,对阻碍烟花爆竹禁限放执法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查处。区综合执法局要利用多种形式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工作;加强对沿街商户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力度,对禁售区内占用城市道路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进行管理、处罚;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区住建局要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内建筑工地的宣传、监管工作,发现违法燃放行为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区应急管理局要做好禁售区内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禁售区内违法违规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加强对销售烟花爆竹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大型餐饮、商场等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力度,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使用电子烟花爆竹。区民政局要督促西郊陵园、柏树园等祭祀场所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加强对禁燃区内殡葬活动的管理,禁止祭祀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做好婚丧嫁娶等相关从业单位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工作。区供热供气物业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小区居民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工作,发现违法燃放行为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各乡镇、农场、办事处要加强辖区内禁燃禁售的宣传工作,特别是无物业的小区和平房区,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安全宣传标语。区委宣传部要在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工作,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区纪委监委要成立专项检查组,对工作中推诿扯皮、组织不力、推进缓慢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举报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热线:“110”、“12319”。

八、各乡镇、农场、办事处,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氛围。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临河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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