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与保护工作,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内河湖〔2019〕18号)要求,总干渠临河段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已完成,现将划定成果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总干渠临河区段管理范围为:总干渠右侧桩号33+532km— 87+374km(53.842km)范围内总干渠堤防背水侧堤脚以外100m,总干渠左侧桩号33+505km— 87+604km(54.099km)范围内总干渠堤防背水侧堤脚以外100m,若左岸范围线跨越包兰铁路界限则将管理范围退至包兰铁路与总干渠分界范围。
保护范围界线定为管理范围以外每侧100m,总干渠左岸范围线均跨越包兰铁路,左岸保护范围线依照实际情况确定,如果总干渠堤外脚与包兰铁路界桩距离大于100m,则除管理范围外实际距离为保护范围,如果总干渠堤外脚与包兰铁路界桩距离小于100m,则不设保护范围。
公告期7天,2019年12月3日至12月9日(含节假日),公告期内,如有疑义或建议意见,请联系临河区河长制办公室进行反馈,联系电话:0478-8761529。
特此公告
附件:1.总干渠临河区段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成果摘要 20191203091933_11.pdf
2.总干渠临河区段成果图 20191203091950_11.pdf
临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