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统一部署,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作出安排,自今年6月1日起,自治区各盟市县(区)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事项。
一、“跨省通办”的实质内容
按照规定,双方均非内蒙古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男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内蒙古自治区户籍的,可在全区范围内任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二、“跨省通办”的管辖依据
常住户口所在地即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离开户籍地最后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当事人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是婚姻登记机关认定经常居住地的主要依据。
三、“跨省通办”受理事项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仅限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内地居民离婚登记2个事项。暂不开展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涉外、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此类事项的“跨省通办”。
四、“跨省通办”所需证件材料
(一)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户口簿的,可以提交有效的户籍证明;因故不能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 双方当事人非内蒙古自治区户籍的, 在经常居住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经常居住地一方还应提供有效居住证;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本自治区的,无需提供居住证。
(三)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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