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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11-06 11:36  来源: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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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801011749789X/2017-00004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临政办字〔2017〕132号
成文日期 2017-11-03 公文时效 有效
临河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各乡镇、农场,区直有关单位:

       将《临河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临河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3


 

    第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是对农民职业技能水平、从业素质的一种认可,对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服务的基本依据,是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的载体和平台。根据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科发2016〕305号)精神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字〔2016〕14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三类和初、中、高三个等级,其中:

(一)生产经营型。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成员等。

(二)专业技能型。包括在农牧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

(三)社会服务型。包括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四)初级、中级、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实行旗县(区)、市、自治区逐级管理。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动态管理、扶持政策配套的原则。成立临河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牧业局,负责全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初级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或农业职业技能服务工种5年以上,18~60周岁,具有所从事产业或工种相应的劳动能力。

(二)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教育或农民创业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获得农科类中专及以上毕业文凭、农牧业职业资格证书、农牧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农牧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需提供证书原件)。

(三)有适度的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机械化程度、标准化水平较高,家庭主要收入来自农业,年收入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一般农户。土地产出率、利用率以及农产品商品化率明显高于本地平均水平。

(四)具有长期从事农业信念,有现代农业经营管理理念、农产品安全生产意识和风险承担能力,有明确的农产品生产责任,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无损坏农村环境行为,无破坏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热心农村公益事业,在本当地有较好的评价。

第六条 申请者需有合适的经营规模,参考标准如下。

(一)种植业。符合新农村建设和农牧业产业发展规划,承包或流转土地5年以上(新流转户可放宽到3年以上),相对集中连片,种植业规模50亩以上(设施农业5亩以上)。

(二)畜禽养殖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取得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牛:栏圈200平方米以上,年出栏30头以上。

羊:栏圈500平方米以上,年出栏500只以上。

生猪:猪舍500平方米以上,年出栏生猪100头以上。

蛋鸡、蛋鸭:鸡或鸭舍300平方米以上,年存笼2000只以上。肉鸡、肉鸭:鸡或鸭舍400平方米以上,年存笼10000只以上。

(三)水产养殖业。承包或流转养殖水面5年以上,标准精养鱼池20亩以上,设施养殖100立方米以上。

  其他特种养殖参照上述指标。

(四)种养综合型。种植业、养殖业综合经营的农民,其中任意一项达到以上标准下限即可。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对所经营的农业产业有年度或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八条 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参与评选表彰。每年从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新型职业农民中,评选若干名生产规模大、经营效益好、示范带动性强的现代农业特色人才,给予奖励。鼓励信贷发展农业生产,优先享受相关信贷贴息政策。

(二)优先申报承担涉农项目。整合涉农项目,对农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农牧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优势农产品基地、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农村道路、基层农技推广、农机购置补贴、农村能源等涉农项目,从项目编制、申报源头上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优先给予水、电、路、渠、沼、土地整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支持。

(三)优先享受各级部门出台的惠农惠民政策。

(四)优先推荐到农牧业高等院校或现代农牧业培训基地进修学习。

(五)优先安排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

  第九条 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合理利用农业生产资源,提高农业资源产出率,提供合格农产品。

(二)示范和引导周边农户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证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标准。

(三)带头应用农业新技术,积极向周边农户传授农牧业技术和生产经验。

(四)每年参加农牧业培训不少于24学时。

(五)协助开展农业情况调查和公益性服务。

  第十条 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农牧业从业人员均可向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报材料:

(一)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三)教育培训合格证书或农牧业职业资格证书、农牧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农牧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之一;

(四)土地(水面)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或土地流转交易证书;

(五)生产经营规模、生产经营状况、生产发展规划证明;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当事人申请,明确告知申请人权利与义务。受理申请材料后,组织业内专家按照认定标准,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或现场答辩,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专家组合议后出具认定意见。

  第十三条 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家组确认的新型职业农民人选予以公示,无异议后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将信息登录“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3年对持证新型职业农民进行一次考评,对考评合格的继续保留其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对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其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第十五条 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认定后新型职业农民的跟踪服务,协调落实扶持政策,定期组织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规模、生产经营状况、生产经营人员等发生变化,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变更内容重新登记,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一)土地抛荒一年;

(二)违规转变土地用途;

(三)发生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四)破坏农牧业生态环境、发生严重面源污染;

(五)侵害农牧业雇工利益、损害农户(社员)利益;

(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取消资格后,终身不得再申请。

  第十八条 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自动注销其资格。

(一)死亡;

(二)年龄超过60周岁;

(三)转为非农职业或土地经营权发生变化。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注、涂改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相关信息,否则证书作废。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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