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城乡居民:
根据巴彦淖尔市医疗保障局、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巴彦淖尔市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巴医保办发〔2021〕313号)精神,现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退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退费参保人在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死亡、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可申请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已通过医疗救助渠道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的救助对象,根据其需要终止的参保关系所在地缴费渠道完成退费。
2、退费流程:属于以上退费情形的缴费参保居民需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各2份(死亡人员另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2份、代理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2份)、缴费凭证2份到临河区税务局1015办理退费登记。
请符合退费条件的城乡居民互相转告、尽快办理,待遇享受期开始(2022年1月1日)后,将不再受理退费,只能进行停保处理。
特此通知
临河区税务局
临河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