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并在网站进行公示:(一)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之规定,现将临河区已注销《营业执照》,但仍未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非存续状态经营主体名单公告如下,请主体负责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融资贷款、注册新公司、从业任职资格、招投标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