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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2-18 16:08  来源:黄河金岸魅力临河   录入:web  
    
关于临河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退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已缴纳2024年临河区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中,有部分人员存在已死亡、重复参保或由居民医保转参职工医保的情况,需要办理医保退费。为切实维护广大参保群众利益,保证退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医保发〔2022〕16号)和巴彦淖尔市医疗保障局、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巴彦淖尔市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巴医保办发〔2021〕13号)精神,现对已参加临河区城乡居民医保需要办理医保退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退费参保人在2024年度居民医保缴费后,在2024年度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死亡、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的,可申请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已通过医疗救助渠道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的救助对象,通过其需要终止参保关系所在地补贴渠道完成退费。

二、符合以上退费情形的缴费参保居民需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和缴费凭证各2份,死亡人员另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2份、代理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2份到临河区税务局1015办理退费登记。

请符合退费条件的城乡居民互相转告、尽快办理,待遇享受期开始(2024年1月1日)后,将不再受理2024年度及之前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只能进行停保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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