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和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