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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11-14 10:24  来源:黄河金岸魅力临河   录入:web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关于严禁泄露疫情防控内部信息和公民个人隐私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信息安全,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严防泄露疫情防控内部信息和公民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信息保护工作,收集掌握的个人信息要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未经疫情防控指挥部许可,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疫情防控内部信息要按照保密要求添加保密标识,严格控制传阅范围,杜绝拍照、截图和电子版随意传播。

三、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对外泄露疫情防控内部工作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

四、各卡点、药房、小区、楼宇等场所在对人员出入情况进行登记时,所采集的信息应由专人收集上报,相关登记材料要定期上交主管部门,不得私自留存,严禁擅自复制传播。

五、任何人不得通过微信、QQ、微博、网站等社交媒体以及抖音、快手等视频平台制作、传播包含疫情防控内部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图文音视频。

六、广大市民要对网传信息科学甄别,转载网络信息要选择官方权威信源渠道,自觉做到来源不明的信息不轻信、未经证实的信息不转发,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七、各网络平台管理者、互联网群组管理员须积极履行管理责任,严格平台信息审核与发布流程措施,规范群组成员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避免出现散播非官方、非主流媒体发布的疫情信息、个人隐私等情况。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问题的,移交纪委监委查办。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202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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