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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6-20 17:09  来源:河套微传媒   录入:web  
    
巴彦淖尔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社会化招商引资奖励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区党委和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巴彦淖尔国家农高区管(筹)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巴彦淖尔市社会化招商引资奖励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巴彦淖尔市委员会办公室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4日


巴彦淖尔市社会化招商引资奖励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大力营造全员招商大众引资的浓厚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招商引资质效,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奖励对象



(一)引荐市域外的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完成工商注册, 形成固定资产且项目竣工投产),并且在项目引进、签约、落地、投产全过程中起到实质推动作用,并获得投资方和落地方(项目所在地各旗县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农高区,以下简称各责任主体)共同认可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商协会等)和自然人(以下统称为项目引荐人)。

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及国有企业等机构及其在职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二)同一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人。



二、 奖励项目范围



引荐项目应聚焦我市“两个基地、四个集群”的发展定位,围绕我市12条重点产业链(奶业、肉羊、肉牛、羊绒、向日葵、小麦、现代煤化工、铜锌深加工、生物医药、风电装备制造、光伏装备制造、农机装备制造)关键环节及上下游配套产业的投资项目。

国家政策性投资项目、新能源开发项目、单一的资源开采 、PPP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及现有企业增资、改扩建等项目不在奖励范围。




三、 奖励内容及标准




根据《巴彦淖尔市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第十一条,按照引进落地的重点支持产业项目年度内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以统计数据为依据)给予奖励。

01


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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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至1亿元(含),兑现奖励20万元;

2.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至3亿元(含),兑现奖励40万元;

3.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亿元至5亿元(含),兑现奖励60万元。

02


其他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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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至3亿元(含),兑现奖励40万元;

2.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亿元至5亿元(含),兑现奖励60万元;

3.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亿元至10亿元(含),兑现奖励100万元。

03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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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亿元(农畜产品精深加工达到5亿元)以上、四类500强(世界财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和制造业500强)或市委、市政府确定为重大招商项目的,实行“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

向上级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计划外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扶持政策资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和其他相关专项资金的,根据实际到位资金,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四、 奖励资金来源



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地各责任主体承担。



五 、工作要求



(一)各责任主体要严格审查核定项目引荐人资格,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各责任主体要按照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继续执行。
(三)各责任主体要做好奖励兑现工作,细化并规范兑现流程,避免因项目引荐人资格认定不严谨或不履行约定进行承诺兑现,造成政务失信,引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各责任主体的奖励兑现情况,将纳入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中。
(四)各责任主体对项目引荐人的奖励兑现应分阶段进行,要综合考虑项目建设时间节点、施工进度、资金到位比例等因素,按项目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每年开展一次奖励兑现工作。
(五)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机构或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证明材料出具者相应的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六)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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