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  蒙文版
当前位置:首页>招商引资
日期:2022-11-04 18:10  来源: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录入:web  
    
临河区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推动招商引资工作,提高招商引资吸引力和竞争力,切实打造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加快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步伐,依据国家、自治区及巴彦淖尔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适用投资项目标准。本优惠政策适用于依法在临河区注册、纳税,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在巴彦淖尔现代农畜产品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达到3000万元以上,在临河区下辖各乡镇、农场达到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符合临河区用地标准的新建项目。

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或填补地区产业空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及上市企业总部设立或搬迁至临河区的,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兑现。

第二条 重点支持产业方向。重点支持绿色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装备制造产业、生态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外贸及进出口加工产业等。

第三条 享受帮办代办服务。与项目落地有关的区直各部门设立优化营商环境帮办代办服务绿色通道或窗口,做好投资项目前期各类手续的帮办代办工作,职能部门限时代办、监督部门跟踪督办。

第四条  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免费提供“一张蓝图”、“区域评估”、“政府信息共享”等成果,落实“网上审批”、“联合审批”,优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

第五条  优惠保障土地供应。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在企业将土地出让金足额缴纳到区财政指定账户后,区财政在自治区计提五项基金(农业土地开发基金、农田水利建设基金、保障性住房建设基金、教育附加费、农牧业农村牧区基金)、退还企业代政府垫付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造地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在区下辖乡镇、农场落地的项目,将区级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在园区落地的项目,区财政将区级留成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用于项目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

上述奖励将在项目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并正式投产运营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兑现。

第六条  享受投资贡献奖励。符合条件的新建投资项目,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协议)约定内容建成投产,经区直相关部门认定后,按企业年度缴纳全部税收地方留成的50%连续三年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七条  享受扩链技改奖励。现有企业不新增用地,且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扩链技改项目,按合同(协议)扩链技改约定内容建成投产,经区直相关部门认定后,按企业完成技改后年度生产经营所产生税收增量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连续三年给予奖励。

第八条  享受重组并购奖励。投资方一次出资1亿元以上重组并购区内企业,且股权不低于51%,实现要约目标的,可给予投资方收购资金1%的奖励。对属于重组并购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或僵尸企业,从重组并购恢复生产经营年度起,按重组并购资金总额的3%连续两年给予企业奖励。

第九条  享受个人所得税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企业,自项目正式投产年度起,前三年对项目公司高管和高技术人才(年收入20万元以上,不超过企业在册总人数的15%,包括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财务负责人及巴政发〔2017〕232号文件中规定的八类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100%的奖励,第四、第五年给予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50%的奖励。

第十条  享受择校政策。项目公司高管和高技术人才子女可在临河区公立幼儿园及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就读。

第十一条  享受技能培训奖励。需要对新招员工进行岗前技能培训的企业,且人数规模达到相关要求的,报区直相关部门组织第三方培训机构给予免费培训。

第十二条  享受招商引资奖励。支持以商招商、机构招商,对企业、商会、协会、第三方机构、个人等,引进重点支持产业,项目落成并经区直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见《临河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奖励兑现约定条件。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合同制管理,项目业主应与区政府或乡镇、农场签订投资合同(协议),约定投资项目强度、内容、规模、进度和退出情况,以及奖补的具体比例或额度、人数等(不得突破该优惠政策规定),作为各类优惠政策兑现的依据(具体参照《临河区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认定办法及兑现流程》)。优惠政策享受主体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补贴)的,须全额退还所得,并处以双倍罚款。拒不退还及支付罚款的,相关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切实保障奖励资金。区财政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本优惠政策中所有奖补资金均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解决。本优惠政策所涉及币种皆为人民币,奖励、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五条  其他相关约定事宜。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巴彦淖尔现代农畜产品物流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同时废止。在本优惠政策出台之前与临河区人民政府及下辖乡镇、农场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协议),继续遵照之前协商确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落户我区的资源开发类、新能源指标匹配类等项目,不享受本优惠政策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奖励。落户巴彦淖尔国家农高区的项目,在优惠条款不重复的前提下,可同时享受巴彦淖尔国家农高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办事处引进的项目可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优惠政策执行解释。本优惠政策执行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适用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优惠政策由临河区投资促进中心会同区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主办: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临河区政务服务局
蒙ICP备1300368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8020002    蒙公网安备:15080202000021号
网站地图    网站支持IPv6
电话:0478-8526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