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临河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程序,明确各级、各部门监管责任,结合本区实际,由临河区农牧和科技局牵头起草了《临河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社会各界、人民群众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您可以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牧和科技局提出相关意见、建议。联系人:张馨介,联系电话:0478-8324049(工作时间:9:00-12:00,15:00-18:00)。
2、您可以通过邮箱lhqykzx@163.com提出相关意见、建议,邮箱主题请注明“关于《临河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25年4月22日。
附件:《临河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临河区农牧和科技局
2025年4月1日
附件:
临河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临河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程序,明确各级、各部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等文件以及临河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要求,结合临河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染疫、病死、病害、中毒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物理性致死的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检疫、检测、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以及养殖、屠宰、经营、转运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需要对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第三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临河区农牧主管部门负责临河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制订、平台建设、技术指导等,各乡镇(街道、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临河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联防联治”的原则,以“及时处理、清洁生产、合理利用”为目标,建立“及时收集、集中处理、全程监管”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支持无害化处理企业实现行业自律、规范运营和快速发展。
第五条 坚持日常监督与重点环节抽查相结合、监管人员与保险人员联动相结合、无害化处理确认与保费赔付挂钩相结合、无害化处理数字核准与补助领取相结合,实现对养殖、屠宰、收集和处理四个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效监管。
第二章 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经营、转运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从事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无害化收集、暂存、转运、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在临河区范围内合理布局和建设无害化处理中心(场),处理中心(场)由无害化处理企业建设运营;在畜禽养殖相对集中的嘎查村建立病死畜禽收集点,收集点由农牧部门建设、管理(收集点建设标准由临河区疫控中心制订)。收集点监管人员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现场核实养殖场(户)病死畜禽数量,核查养殖场(户)信息及勘验信息,并做好相关拍照登记等手续。
(二)拍照时,病死畜禽统一采用同向左侧卧方式,分类排列。照片应能清晰显示病死畜禽数量、拍摄时间、地理定位等信息。
(三)督促做好收集的病死畜禽及时转运工作,现场监督转运车辆装运,做好与转运人员的交接工作,并填写相关转运交接记录。
(四)不能及时进行转运的,应当对病死畜禽冷藏(冻)保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定期对收集点进行消毒,做好生物安全防护。
第八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场)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台账,记录病死畜禽的收集、登记、处理和处理后产品流向等信息,防止流入食品加工领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场)应当建立独立的洗消中心,确保对病死畜禽收集车辆的清洗消毒效果,防止交叉污染。洗消中心房舍、设备应满足冬季清洗消毒需要,并保证对污水进行有效收集处理。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场)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病死畜禽转运、进场、交接、处理和处理产物存放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记录。病死畜禽收集车辆应安装定位系统和监控设备,确保对收集和转运过程的行驶轨迹定位查询和监督管理。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从事病死畜禽的收集,转运、暂存、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等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社区)要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和处理的运行机制,将畜禽非规模化养殖户的病死畜禽收集、转运至无害化处理中心(场)集中处理。
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户)和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场)集中处理。所有处理环节和程序都应通过“临河区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实施信息化管理,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户)和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要做好前期收集暂存工作。
第十条 建立由畜禽养殖场(户)、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企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多方联动的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
(一)参加养殖保险的畜禽养殖场(户)发现本场病死畜禽时,应当通过“临河区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报案,无害化处理企业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收集病死畜禽,及时将病死畜禽转运至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将病死畜禽信息上传至“临河区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驻养殖场(户)兽医、各乡镇(街道、社区)动物防疫机构和临河区疫控中心对病死畜禽的死因、数量等进行核实,并提供技术指导;保险公司负责保险理赔。
(二)各乡镇(街道)动物防疫机构、临河区疫控中心要定期检查无害化处理情况,对疑似染疫的病死畜禽进行现场勘验。
(三)无害化处理企业、保险公司应建立规范完整的养殖废弃物收集、无害化处理和保险理赔等台账,定期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实现从收集、转运、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
第十一条 病死畜禽在转运前应使用符合密闭、防水、防渗、防破损、耐腐蚀等要求的包装材料。
包装材料的容积,尺寸和数量应与需处理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的体积、数量相匹配。使用后,一次性包装材料应作销毁处理,可循环使用的包装材料应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二条 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驻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官方兽医人员在接到企业申报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后,应督促企业做好登记、拍照取证等手续并予以签字确认。
(二)实施委托集中处理的屠宰企业,要单独设置暂存点,及时做好转运交接,填写相关交接记录,并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不能及时转运的,应当对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冷藏(冻)暂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收集转运车辆转运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收集转运车辆应当避免进入人口密集区,按照设定路线及时将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转运至无害化处理场所。
(二)收集转运车辆应当符合密闭、耐腐蚀、防渗漏的要求,车厢印有“动物生物安全处理”等相关标识,转运车辆应当安装统一规定的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设备。
(三)收集转运车辆驶离收集、暂存等场所前,以及卸载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后,应当及时做好清洗和消毒工作。
(四)收集转运车辆如在转运途中发生渗漏,应当重新包装、消毒后转运。
(五)收集转运车辆不得转运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以外的其他物品。
第三章 无害化处理资金补助及奖励机制
第十四条 无害化处理场处理费用按照猪、牛、羊、禽及其它动物3元/公斤执行。养殖企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费用通过“保处联动”模式,全部由企业承担;养殖户病死畜禽及未纳入政策性养殖保险的畜禽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养殖户、保险公司、区财政共同承担。引导养殖户积极参加政策性养殖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实现无害化处理费用通过“保处联动”模式支付。
第十五条 临河区财政每年按照每名村级防疫员3000元的标准,作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工作经费。各乡镇(街道)根据防疫员工作实绩、考核结果进行发放,具体实施细则由各乡镇(街道)制订。
第十六条 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举报、处理奖励机制, 按照“谁举报、奖励谁”、“谁处理、补贴谁”的原则,对举报、处理病死畜禽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对于提供发现抛弃病死畜禽线索的,一经核实,给予30元奖励;提供抛弃病死畜禽详细线索的,经相关部门调查核查属实后,给予500元奖励。对违法违规抛弃病死畜禽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实行信息化管理,推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保险联动机制,实现保险理赔信息与无害化处理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各乡镇(街道、社区)动物防疫机构及旗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逐级对辖区内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复核、确认和上报。
第十九条 区农牧部门应当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疫控中心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企业、养殖场(户)检查,规范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第五章 职能职责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区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犯罪行为;区农牧局负责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无害化处理场用地保障;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做好补贴资金保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打击加工、流通等环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随意抛弃病死畜禽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妥善处置;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成区域内公共场所的病死畜禽监督清理等工作;区水利部门负责河流、水库及周边环境的病死畜禽监督清理等工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成立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临河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牧局,具体负责全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调度。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要对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经费提供保障(每年不少于2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动物防疫机构、嘎查村动物防疫员的作用,将病死畜禽接报监管及病死畜禽现场确认工作纳入动物防疫机构、村动物防疫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发放通告、与养殖场(户)签订承诺书等形式广泛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病死畜禽危害性和进行无害化处理重要性的认识,做到“五不准一处理”(即病死畜禽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抛弃,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打击违法违规抛弃病死畜禽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临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之前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