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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7-19 11:26  来源:临河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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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专家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全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科技水平,提升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效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巴彦淖尔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法人其他组织以及有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及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1.电子邮箱:504155940@qq.com。

2.联系人及电话:刘少博 0478-852389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4日。

 

 

临河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19日



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家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全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科技水平,提升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效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巴彦淖尔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专家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三条 根据《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专家行业领域和专业范围分类表》(附件1),按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和其他4个领域组建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专家库,行业领域、专业类别和专家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为临河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专家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专家的统筹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专家管理办法;

二)组织开展专家选聘、发证、考核、解聘等工作,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根据业务室工作任务随机抽取专家,协调委派专家参与有关专业技术服务工作活动;

)受理专家或工作服务对象投诉、举报、质疑、申诉等,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工作;配合业务室依据专家工作记录和股室对专家的工作评价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专家综合考评意见;

)负责汇总专家合理化工作建议;

)组织开展专家交流研讨、教育培训等;负责建立专家档案,登记、记录、查询、统计和修改专家信息、主要活动和业绩,实现专家库信息共享、资源共用;

党委交办的其他专家管理相关工作。

 相关业务股室二级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股室专家使用申请,履行申请程序;

(二)明确专家任务安排,监督、指导专家依法依规执行委派任务,保障专家在工作期间正常执行任务;

(三)负责对专家参与活动情况进行反馈、评价,履行专家费用报销程序;

(四)协助开展专家或工作服务对象投诉、举报、质疑、申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协助开展专家的聘任、考核、交流研讨、教育培训、专家推荐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专家的调整、补充、聘任和解聘建议;

(六)协助开展专家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专家工作范围及工作守则

 专家不得超专业特长、工作范围开展工作,不得从事行政及非专业性工作。专家工作范围:

(一)为临河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预案的编制修订以及专业领域的问题调研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二)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处置和调查工作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参与临河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的执法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专项督查、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条件可靠性论证等各类现场检查活动;

(四)参与行政许可事项专家评审和各类自然灾害风险监测、灾害核查、评估调查,参与科技项目、信息化项目的评查、论证和验收,参与应急预案评审及各类应急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等工作;

(五)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新闻宣传、舆情应对、培训考核等提供技术支持;

(六)参与临河区应急管理局指派的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专家工作守则:

(一)主动接受临河区应急管理局的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工作纪律,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

(二)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和我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廉政纪律、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三)遇有突发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应按照临河区应急管理局委派,按时到达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四)依照程序,按时开展并保质保量完成委派任务,对检查出的需整改的问题隐患必须标明具体文件依据和法律法规标准条款,且给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完成任务后,及时向临河区应急管理局提供任务完成情况有关材料。同时,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委派任务相关方的隐私以及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在日常工作和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现有关违法行为、事故隐患或者其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临河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

(七)严格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专家3年内与工作事项相关单位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本人是专家服务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近亲属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安全评价机构的专家、设计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出具的技术资料的审查、现场核查;其他需回避的事项;

(八)未经临河区应急管理局同意,不得以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第四章 专家选聘

 选聘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应急管理事业,自愿参与专家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相应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和权威;

(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自然灾害类(如水利、气象、水文、防火、救援、地质灾害等)相关工作连续5年以上;爆破、潜水、无人机等特殊行业可适当放宽条件;从事多年相关业务行政管理并具备丰富工作经验的退休行政工作人员,或所学专业及工作经历与拟申请专家类别相关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胜任现场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确属专业稀缺人才、行业领军人物或有重要影响力的,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十条 选聘程序

(一)通知。各业务股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年底提出增补专家需求。专家管理部门适时发布征集专家公告,明确征集专家的基本条件、方式、时限等内容。

(二)申报。申报分为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两种办法。

1.单位推荐。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推荐本单位符合基本条件人员。推荐单位依据《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专家行业和领域专业范围分类表》(附件1)中的重点行业类型,填写《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专家推荐表》(附件2),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推荐。

2.个人申请。无工作单位或离退休人员可以依据《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专家行业和领域专业范围分类表》(附件1)中的重点行业类型,填写《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专家推荐表》(附件2),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请。

申报材料提交专家管理部门

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职行政人员不得受聘为专家。

(三)审核。临河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股室二级单位)对申请本行业领域专家的填报材料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初审,专家管理部门对专家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报局主要领导审批,通过的专家进入面试环节。

(四)面试。专家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专家面试,负责发布面试通知,明确时间、地点、流程等内容;各业务股室负责面试本行业领域专家具体工作(按照附件1专家分类表分工负责)。面试结束后,专家管理部门按照专业类别分类形成拟聘用专家名单,提请局务会议研究审定。

(五)审定。召开局务会研究审定拟聘用专家名单。

(六)公示公告。通过临河区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临河区政府官网向社会公示拟聘专家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需以书面形式反馈应急管理局。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已经妥善处理的,向社会公告专家名单。

(七)聘任。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专家管理部门与专家签订《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专家聘用合同》(附件3)、颁发证书。

第十 专家的聘用期为3年。聘用期届满前3个月,愿意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专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续聘申请,由业务股室进行审查、专家管理部门复核,提请局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履行公示、公告、聘任相关程序。

国家级、有关省区应急管理部门专家库专家,经本人同意后,可直接纳入我应急管理专家库,入库后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章 专家使用

第十 派遣使用专家,应遵循按需申请、随机抽取、共享共用、管用分离、利益回避、严格审批的原则。

第十 一般程序

1.申请。由各业务股室二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填写《临河区应急管理局委派专家审批表》申请联(附件4),提前 1-3 天提出专家使用需求,报相关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完成后报专家管理部门

2.派出。专家管理部门根据业务股室需求,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专家,并联系确定专家名单后填写《临河区应急管理局委派专家审批表》派出联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将审批表反馈业务股室二级单位)。抽取专家无法满足工作需求时,业务股室应出具书面说明,报专家管理部门进行更换。

第十 特殊程序

委派专家应首先使用专家库专家,若专家库中无符合派遣条件的专家或符合派遣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临时使用专家库外专家。临时使用专家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当发生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开展应急抢险救援需要紧急调派专家时,使用股室二级单位)可以口头或以电话形式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直接指派专家先执行任务,后补办专家派遣手续。

第十 相对集中或上级文件要求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由相关业务股室申请,专家管理部门负责采取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统一招聘相关业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第六章 管理和考评

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由相关业务股室和服务对象(被检查单位)负责,年度考核由专家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 业务股室二级单位)要根据各自负责的业务工作,从遵守工作纪律、服从任务委派、承接任务数量、法规标准获取、参加业务培训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对本股室使用的专家进行日常考评。专家完成委派工作任务后,由业务股室二级单位)填写《专家日常工作考评表(业务股室)》(附件6-1),考核专家完成单次任务的表现情况并打分。专家服务结束满三个工作日即可开展考评,完成考评后方可重新申请专家。

服务对象填写《专家日常工作考评表(服务对象)》(附件6-2),考核专家完成单次任务的表现情况并打分。专家完成委派工作任务后即可开展考评,服务对象打分完毕后,签字盖公章,由业务股室带回交予专家管理部门

第十 专家管理部门以业务股室考核专家完成单次任务的表现情况、打分情况为基础,每年对各业务股室使用的专家进行年度考核评定,填写《专家年度工作考评表(管理部门)》(附件6-3)。对在控制、降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综合评分低于60分的专家,由使用股室专家管理部门对其扣分事项进行复核,扣分确属合理的,报请局主要领导取消专家资格并收回专家证书。年度内未被使用的专家视为考核合格。

第十 建立专家负面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专家工作一年,取消资格、全市范围内禁用,提请专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二)泄露委派任务相关方隐私以及商业和技术秘密的;

(三)与委派任务相关方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四)与任务对象进行私下接触,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牟取利益的;

(五)在执行委派任务时,降低标准,不到现场复核、弄虚作假,或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向有关方面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

(六)其他未能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十九 建立专家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专家无特殊理由,一年内3次以上(含3次)不参加临河区应急管理局指派的工作任务的;

(二)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不负责任,违背客观事实提供有失公正的报告或错误结论的;

(三)专家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四)专家存在情节严重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情形。

专家解聘后,专家管理部门应及时收回专家证书。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聘请专家坚持“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由临河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专家劳动报酬参照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有关规定标准发放,各乡镇农场、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从专家库派遣专家产生的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不得向服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 专家费用参照以下标准,办公室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审核专家费用使用情况:

(一)咨询服务类:每人每天500元;重大项目或课题需请知名专家诊断论证的,每人每天1000元;

(二)现场检查类:每人每天600元;

(三)评审评估类:每人每天500元;

(四)应急处置类:每人每天1000元;

(五)宣传培训类:除专家授课《巴彦淖尔市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外,其他按每人每天500元;

(六)以上各项目类别费用标准可根据工艺、规模、复杂程度等进行适当上浮调整,涉及自治区或国家级专家、知名学者的也可适当上浮调整,上调幅度原则上控制在50%-100%以内。

第二十三条 专家费用由使用专家股室(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相关规定和标准报销。

(二)专家劳务费,业务股室需填写《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专家费用结算单》及成果材料(附件5,按照费用标准由应急管理局财务室统一支付。

(三)专家参加任务有专项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专家执行多个任务的,每天标准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临河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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