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和规范我区境内油气资源勘探开发,促进油气资源勘探开发高效、规范运行,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众的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联系人:杨兆龙
联系电话:15849878967
联系地址:区政府2018办公室
邮箱:zfbfwl@163.com
附:
临河区油气勘探开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和规范我区境内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繁荣地方经济,促进油气资源勘探开发高效、规范运行,推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油气勘探开发受国家法律保护,所有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阻扰和破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临河区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油气资源规划、勘探、开发、生产、经营的企业开发建设项目。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事的原则,依法依规保障油气勘探开发项目顺利建设。
第五条 坚持加强领导的原则,所有涉及油气开发类项目建设都要在区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坚决杜绝各自为政、设置障碍等影响油气勘探开发项目建设的行为。
第六条 坚持油气勘探开发项目建设与土地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七条 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油气企业承受能力和地方政府各部门、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公开、公平、公正地协商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第八条 坚持简政放权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充分满足油气勘探开发项目建设需要。
第三章 管理范围及对象
第九条 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油气勘探开发项目是指:凡是在临河区境内从事油气勘探开发或者利用的各类项目,具体包括如下类别。
1.油气勘探类:石油天然气的物理勘探项目。
2.油气钻井类:石油、天然气等地下资源的勘探开发项目。
3.油气运输类:油气管输、车载运输等。
4.附属设施类:各种油气生产加工基地、厂部、办公场所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建设项目。
5.生态补偿类:井场道路绿化、文明井场建设、退井还田等。
6.钻前工程类:油气井场道路建设、钻井生产生活用水、挖泥浆坑等相关配套建设。
7.油气生产经营类:集油站、集气站、油气管输站、石油伴生气、石油开采等油气生产加工建设项目。
第十条 管理对象:
本办法所管理的对象是指与油气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相关的各类法人、自然人,具体如下。
1.油气勘探开发企业、物理勘探企业及油气开发项目承建单位、个人。
2.各类钻井作业企业。
3.油气资源运输企业,包括管输企业。
4.区直相关部门、乡镇(农场、街道)。
5.油气生产经营企业。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油气勘探开发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临河区油气勘探开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开展协调服务、依法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产业开发配套组、综合执法组,负责组织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议,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区石油开发服务中心负责协助专项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油气勘探开发企业应于每年一季度向领导小组报送本年度物理勘探、石油开发、工程建设等项目计划(包括临时工棚、搅拌站等地面工程)。同时,根据需要可按批次报送申请。
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负责牵头组织相关乡镇(农场、街道)、部门和企业进行集中现场踏勘,并现场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领导小组下达项目建设有关文件,油气勘探开发企业持有关文件到各相关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油气勘探开发企业持完费凭证,到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提出开工申请。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开工审核,同时对项目承建单位进行登记。
经审核具备开工条件的,向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发放《工程施工通知单》,乡镇(农场、街道)在接到《工程施工通知单》后,配合油气勘探开发建设单位进场施工。经审核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不予办理开工手续,严禁违规操作。
第五章 临时用地
第十五条 油气勘探开发企业临时用地或其它建设需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补偿及地貌恢复由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牵头,组织企业和权属人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油田建设或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应急抢险临时用地,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可先行用地,后续办理手续。
第六章 土地征用
第十七条 油气勘探开发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时,由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负责初审,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企业申报资料。
第十八条 对用地性质需要调整的地块,由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商,油气勘探开发企业负责申报。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牵头盯办土地征用涉及相关部门的手续办理,原则上6个月内完成土地证的下发。
第七章 补偿标准
第二十条 从事油气勘探开发或者利用的相关各类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涉及征迁补偿安置方面工作,参照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成果的通知》(巴政字〔2021〕50号)有关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 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时,以政府征地价格为基础,由油气勘探开发企业按标准办理征地手续,也可采取竞拍形式竞标政府用地。
第二十二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指导文件进行支付,如不在补偿项中的附着物,由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油气勘探开发企业和附着物产权所有者三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油气勘探开发企业在建设或正常生产中出现的应急抢险用地补偿,参照临时占地标准补偿。
第二十四条 政府补偿指导文件出现更新时,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需向油气勘探开发企业提供新标准,并对现行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八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油气勘探开发工程由领导小组总负责,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负责日常事务,工程管理具体由油气勘探开发企业负责,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属地国有企业。
油气勘探开发企业必须与工程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全程现场技术指导、监督,严禁随意扩大工程量或变更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由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进行变更。
第二十六条 油气勘探开发企业新增区域施工的,作业队伍进场前需向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报备,如实提供备案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制度、应急预案、特种作业资格证等材料。经审核后,持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发放的《工程施工通知单》到所在乡镇(农场、街道),由乡镇(农场、街道)配合队伍进场,待各项安全生产及环保等前期准备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作业。作业队伍不得直接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进场作业的相关费用,一经发现,取消在临河区域内的作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需根据油田建设规模,牵头组织特种工程、重点工序的管理方式更新,并不断修订完善督导制度。
第九章 共建制度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在油地双方合作过程中,就融合发展、合作共识和矛盾协商中参与指导,确保油地双方融合工作。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负责统一开展油田辅助生产单位共建,包括消防、警地合作、道路共建等,油田辅助生产单位要遵循共建原则并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 油气开发过程中给群众的道路出行、饮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等方面带来影响和破坏的,油气勘探开发企业负责及时给予维修、恢复。同时,企业应本着对社会、对地方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乡村振兴、扶贫帮困和企地援建项目等重点工作上给予大力支持。
第三十一条 在临河区境内从事油气勘探开发或者利用的各类项目,鼓励企业在临河区注册,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临河区注册的,积极探索分税制或飞地经济等方式,增加地方财税收入。
第十章 环境保障
第三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般矛盾纠纷由所在乡镇(农场、街道)协调处理,较大矛盾由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负责联系相关部门共同协调解决。在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要保证企业生产正常秩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挡企业正常生产。矛盾纠纷调解达成共识的,要形成纪要或协议,并及时兑现到位。
第三十三条 对于调解无法达成共识的一些矛盾,由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负责组织乡镇(农场、街道)、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共同拿出处理意见,对拒不接受调处意见的,按照程序通过司法渠道处置。在矛盾调处中,必须保证油气勘探开发单位生产正常运行。对于无理取闹,借故阻挡企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第三十四条 油气企业在钻探、试油、修井等工作中,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于矛盾调处中,推诿扯皮、拖延塞责,因矛盾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单位和乡镇(农场、街道),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规定条款中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部门及事项,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规和行业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