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临河区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临河区应急管理局编制了《临河区关于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登录临河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linhe.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寄到临河区应急管理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21日止。
邮箱:lhqawb3001@163.com
通讯地址:临河区政府办公楼7009办公室临河区应急管理局收
附件:《临河区关于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临河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附件:
临河区关于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减少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影响,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临河区烟花爆竹禁燃管控工作方案》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开展烟花爆竹禁燃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临河区建成区内,即物流大道以西、绕城线以北2.5公里以南、人民渠以东、黄河南岸以北(临河区境内)。在此区域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除上述区域外,西郊陵园、柏树园等祭祀场所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含燃气礼炮)。各乡镇、农场要根据本地区环境污染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规划烟花爆竹销售店(点)布设区域、燃放区域和燃放时段。
三、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临河区辖区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违反上述(一)、(二)、(三)项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许可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储存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阻碍公安、执法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上缴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区直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大宣传、查处力度。区公安分局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宣传,对各部门报送的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对阻碍烟花爆竹执法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查处。区城管综合执法局要利用多种形式做好烟花爆竹禁燃宣传工作;加强对沿街商户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力度,对店外经营以及占用道路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进行管理、处罚;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区住建局要做好烟花爆竹禁燃区域内建筑工地的宣传、监管工作,发现违法燃放行为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照各乡镇、农场烟花爆竹销售店(点)布设区域,做好销售网点的审批工作,发现未经许可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及时报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加强对销售烟花爆竹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大型餐饮、商场等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力度。区民政局要督促西郊陵园、柏树园等祭祀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加强对禁燃区内殡葬活动的管理,禁止祭祀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区供热供气物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小区居民烟花爆竹禁燃宣传工作,发现违法燃放行为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各乡镇、农场、办事处要加强辖区内烟花爆竹禁燃的宣传工作,特别是无物业的小区和平房区,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安全宣传标语。区委宣传部要协调移动电话运营商适时向手机用户发布禁燃烟花爆竹短信,在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禁燃烟花爆竹工作,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区纪委监委要成立专项检查组,对工作中推诿扯皮、组织不力、推进缓慢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举报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热线:110。
七、各乡镇、农场、办事处,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氛围。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