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部门、 驻市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 8 号)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6〕24 号)。 市政府法制办在已公布的市本级权责清单基础上, 对我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审查、 确认, 形成了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行政许可 149 项, 行政确认 106 项, 行政奖励55 项, 行政给付 22项, 承接上级下放行政审批 80 项, 合计 412 项,见附件), 现予以公布, 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涉及公共服务事项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在本部门、 单位的门 户 网站和办理地点公开公布本部门、 本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
二、 市政务服务中心要主动对接办理公共服务事项的部门和单位, 原则上将公布的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集中到市政务服务大厅办理,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进入市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的, 须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
三、 公共服务事项实行动态管理。 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公布后,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部门单位职能调整情况, 确需调整的,按照《内蒙古自 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 执行。此通知将在市政府门户网站、 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内容应包含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各项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四、 各部门不得在公开的目录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 对已取消和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 不得再进行变相审批, 坚决杜绝随意新设、 边减边增、 明减暗增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