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事项 类别(法定公开、 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股室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政务公开 | 机构信息 | 基本信息 |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 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 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 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 形成 或者 变更 之日 起20 个工 作日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司法局 | 法定 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口政府公报 | |||||||||||||
口两微一端 | |||||||||||||
口发布会/听证 | |||||||||||||
口入户/现场 | |||||||||||||
口社区/企事业 | |||||||||||||
口精准推送 | |||||||||||||
■其他 | |||||||||||||
领导信息 | 局长、副局长、党组成员等领导的姓名、照片、职务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 形成 或者 变更 之日 起20 个工 作日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司法局 | 法定 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口政府公报 | |||||||||||||
口两微一端 | |||||||||||||
口发布会/听证 | |||||||||||||
口精准推送 | |||||||||||||
■其他 | |||||||||||||
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有关情况、监督方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 信息 形成 或者 变更 之日 起20 个工 作日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司法局 | 法定 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口政府公报 | |||||||||||||
口两微一端 | |||||||||||||
口发布会/听证会 | |||||||||||||
■其他 |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相关制 度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 行政法规 | 信息 形成 或者 变更 之日 起20 个工 作日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司法局 | 法定 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口政府公报 | |||||||||||||
口两微一端 | |||||||||||||
口发布会/听证 △ | |||||||||||||
■其他 |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年度政 府信息 公开报 告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 信息 形成 或者 变更 之日 起20 个工 作日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司法局 | 法定 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口政府公报 | |||||||||||||
□两微一端 | |||||||||||||
口发布会/听证会 | |||||||||||||
■其他 | |||||||||||||
政务公开 | 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信息 形成 或者 变更 之日 起20 个工 作日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司法局 | 法定 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相关科室 | |
口政府公报 | |||||||||||||
口两微一端 | |||||||||||||
口发布会/听证 | |||||||||||||
■其他 | |||||||||||||
财政预决算 | 预决算情况 | 预算、决算有关情况 | 1.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预算法 》 2.《中 华人民 共和国 预算法 实施条 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进一步规定: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 形成 或者 变更 之日 起20 个工 作日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司法局 | 法定 公开 | ■政府网站 | √ | 财务室 | ||
口政府公报 | |||||||||||||
口两微一端 | |||||||||||||
口发布会/听证会 | |||||||||||||
■其他 | |||||||||||||
规划计划 | 年度计划、专项规划 | 年度计划、专项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 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 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 、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行政法规 | 信息 形成 或者 变更 之日 起20 个工 作日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司法局 | 法定 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各相关股室 | ||
口政府公报 | |||||||||||||
口两微一端 | |||||||||||||
口发布会/听证会 | |||||||||||||
■其他 |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招标采购 | 政务信 息化项 目招标 采购公 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级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2.《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机制 (十五)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建设。进一步细化行政职权、财政资金、招投标、政府采购、价格、教育、卫生计生、审计、保障性住房、国土资源、重大建设项目、社会保障、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组织监管、安全生产、扶贫开发、社会信用等重点领域主动公开标准,系统梳理不同层级行政机关公开权限和职责。 | 行政法规 | 招标采购前5个工作日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司法局 | 法定 公开 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各相关股室 | |
口政府公报 | |||||||||||||
口两微一端 | |||||||||||||
口发布会/听证会 | |||||||||||||
口广播电视 | |||||||||||||
口纸质媒体 | |||||||||||||
口公开查阅点 | |||||||||||||
口政务服务中心 | |||||||||||||
口便民服务站 | |||||||||||||
■其他 | |||||||||||||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案件 | 办理情况 | 法律援 助案件 办理情 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法律 | 定期 公布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司法局 | 法定 公开 事项 | ■政府网站 | √ | 法律援助中心 | |
口政府公报 | |||||||||||||
口两微一端 | |||||||||||||
口发布会/听证会 | |||||||||||||
■其他 | |||||||||||||
质量考核 | 法律援 助案件 质量评 估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法律 | 定期 公布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司法局 | 法定 公开 事项 | ■政府网站 | √ | 法律援助中心 | |||
口政府公报 | |||||||||||||
口两微一端 | |||||||||||||
口发布会/听证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