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 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 效力 位阶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事项类别 (法定公 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 处室 | 对应职责 | |||
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三级 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体 | ||||||||||
教育 督导 | 义务 教育 均衡 发展 督导 评估 | 督导 报告 | 义务教育 均衡发展 状况督导 报告 | 1.《中 华人民 共和国 义务教 育法》 2.《教 育督导 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 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 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 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 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 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十三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 1.法 律 2.行 政法 规 | 信息 形成 或者 变更 之日 起 20 个工 作日 内 | 区教 育局 | 法定公开 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 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基础教育股 | 对义务教 育实施情 况进行监 测,对义 务教育的 教育教学 质量和均 衡发展状 况实施督 导检查。 | |
●省级教 育督导机 构对县进 行督导评 估的工作 安排、评估 结果 ●国务院 教育督导 委员会对 义务教育 发展均衡 县进行认 定的结果、 报告 | 《县域 义务教 育优质 均衡发 展督导 评估办 法》 | 第十二条 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申请 评估认定的县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前向社 会公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 监督。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县,由各省(区、 市)报送教育部申请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 教育部对各省(区、市)报 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 要组织实地检查。 教育部将根据审核结果,提请国务院 教育督导委员会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县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 | 教育 部文 件 | 信息 形成 或者 变更 之日 起 20 个工 作日 内 | 区教 育局 | 其他公开 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 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基础教育股 | 对义务教 育实施情 况进行监 测,对义 务教育的 教育教学 质量和均 衡发展状 况实施督 导检查。 | ||||
学校 督导 评估 | 年度评估结果 | 各校办学质量评估等级、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 | 第十四条 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第二十三条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 1.法 律 2.行 政法 规 | 评估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 | 区教 育局 | 其他公开 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 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基础教育股 | 监督学校规范办学、提升教育质量 | ||
招生管理 | 义务教育入学 | 学区划分与招生政策 | 公办学校学区范围、民办学校招生计划、随迁子女入学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 1.法 律 2.行 政法 规 | 每年8月中旬 | 区教 育局 | 法定公开 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 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基础教育股 | 保障适龄儿童公平入学权利。 | |
财政信息 | 预算决算 | 教育经费使用情况 | 教育局及下属学校年度预决算、“三公”经费明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预决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 1.法 律 2.行 政法 规 | 财政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 | 区教 育局 | 法定公开 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 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财务规划股 | 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透明使用。 | |
教师管理 | 公开招聘 | 教师招聘公告 | 岗位需求、资格条件、考试流程、拟聘人员公示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改革的意见》 |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 1.行 政法 规 2.教育部文件 | 招聘启动前10个工作日 | 区教 育局 | 法定公开 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 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人事股 | 规范教师招聘流程, 确保公平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