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找临河区教育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特制定本指南。
一、公开原则和分类
本《指南》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临河区教育局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属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会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区教育局将及时、准确公开相关信息。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区教育局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区教育局申请公开。
二、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临河教育概况;教育局主要职能;局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二级单位设置及职能;教育局联系方式。
(二)教育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区教育局及区教育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教育方面的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国家、自治区、市区制定的,区教育局为执行实施部门的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区教育局及各股室、二级单位的年度、阶段性规划计划以及各重点工作的规划计划。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依据、程序及审批结果;教育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普通高考、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等考试规定及报名方法;教育督导、教师管理、基础教育、职业与成人教育、民办教育、安全管理、语言文字、教学教研、网络管理、教学设备等方面的相关文件及信息。
(五)应急管理
主要包括:各项与教育工作有关的非保密性的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公共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规定及公共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六)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临河区各类教育情况统计信息等。
(七)其他
主要包括:学校行政领导人事任免;重要会议、活动通知;由教育局各股室和二级单位下发(或转发)的表彰决定、通报、公告、公示;重要会议、活动的工作动态信息;区教育局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获取方式和程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内容
区教育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教育类政府信息范围见本《指南》“二、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的内容。
2.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区教育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查阅点查阅两种形式。
1.公开网站为临河区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he.gov.cn);
2.查阅点为临河区教育局档案室。
3.此外区教育局还会通过公告栏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方式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教育类政府信息。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教育类政府信息,由区教育局制发的,将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上公开的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一般为3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除仍在执行有效期的文件,一般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查阅点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方式
地址:临河区金沙路教育大厦东4007办公室
邮政编码:015000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5:00-18:00
联系电话:7809805
传真号码:7809802
2.提出申请注意事项
向区教育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须填写《临河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复制有效。为提高处理申请效率,申请人应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提交申请,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区教育局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3.答复期限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区教育局相关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区教育局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4.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区教育局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临河区教育局投诉。投诉电话:7809876,办公地址:临河区金沙路教育大厦东4楼,接待投诉时间:工作8:30-12:00,15:00-18:00。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教育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临河区教育局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