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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4-13 10:14  来源:临河区人民政府   录入:web  
    
关于印发《临河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河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统一编号

BYNESLHQRMZF-2021-003

发文字号

临政发〔2022〕4号

成文日期

2022-04-13

发文机关

临河区人民政府

信息分类

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开日期

2022-04-13  18:33

概述

《临河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办法》...

有效性

有效



临政发〔2022〕4号

 区各有关单位:

《临河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第六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河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3日

 

  

临河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规定,结合我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行业建设单位和从事建设施工工程的新建、扩建、改造建设项目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用人单位等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临河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指导《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贯彻落实,并对各行业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二章  建设、施工单位、用人单位职责

  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确定范围的项目在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 

工资保证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催缴、发放、补缴、返还等工作。

凡未能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开复工手续,如有关单位自行批准办理的,需由审批单位出具相关会议纪要、批复批示文件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审批单位负责处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人脸识别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实施电子考勤。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移动定位等技术实施电子考勤。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和拨付周期。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管。

第十  工程建设领域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月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十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办法第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十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第十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用人单位及个人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临河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在市场准入(新建项目)、招标投标、税收优惠、政府采购、产业发展、融资贷款、项目补贴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三章  部门监管职责

第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动态监管,建立并严格落实企业用工实名制、工资专户、工资缴存、工资代发、保证金缴纳等制度

 第十  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业主管部门要责令项目停工。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四)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六)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八)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九)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十)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第十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行业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规范和监管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企业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等行为,处理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工程款纠纷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二十条  区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二十一  区财政局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负责保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各项预算工作经费。

第二十  区公安分局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协助查询拖欠农民工工资当事人相关信息,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第二十  司法和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第二十  人民法院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保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因拒不履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下达的支付农民工工资法律文书,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及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二十  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本区域依法监督并公诉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对支持起诉的案件开展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监督,确保所拖欠的工资准确、及时执行到位。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告知区根治欠薪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行业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依法负责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处理。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处置。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追责问责

第二十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农民工讨薪案件的部门及人员,应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领域依照本办法执行,其他领域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临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原文下载:关于印发《临河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关于起草《临河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办法》的说明

 
           
主办: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临河区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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