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所、相关股室(队):
现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餐饮服务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餐饮服务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继续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认真开展风险等级评定工作。
请注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餐饮服务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关于“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附表5和下调或上调风险等级的说明。
附件:
1、附件1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餐饮服务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2、附件2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餐饮服务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