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食品销售风险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销售经营风险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内市监食通字〔2020〕20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度风险分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食品、特殊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管理,对食品经营活动实施不同方式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突出问题导向,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明确监管责任,实现科学监管,进一步督促食品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有效提高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的整体水平。
二、风险分级管理对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类)的各类食品销售经营者,均应实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
三、风险分级及依据
(一)等级划分。食品销售风险等级根据食品销售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依据总和分值确定初级风险等级。初级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二)确定风险等级。
1、A级风险:风险等级得分为0—30(含)分。
2、B级风险:风险等级得分为30—45(含)分。
3、C级风险:风险等级得分为45—60(含)分。
4、D级风险:风险等级得分为60分以上。
5、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均列为D级风险。
(三)风险等级评定
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是在对食品销售者静态风险因素和动态风险因素量化打分、确定初级风险等级的基础上,根据年度监督管理记录和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确定食品销售者年度风险等级。再依据风险等级调整因素评定下一年度风险等级,确定年度监督检查频次,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四)实施动态管理。
各市场监管所及时认领辖区内新开办食品经营单位,对新开办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工作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评定,并及时纳入监管计划,实行动态管理。
(五)风险等级调整。应当根据上一年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食品销售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可视情况适当调高:
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2.有1批次及以上国家或者自治区级、盟市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3.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5.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6.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可视情况适当调低:
1.连续3年没有违反可调高风险等级所列情形的;
2.获得“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等示范称号的;
3.盟市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各市场监管所应当及时将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记入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档案。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统筹安排。各市场监管所负责做好辖区食品、特殊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评定工作。要结合监管实际,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到人,对风险分级、监管计划制定及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科学安排,抓好责任落实。
(二)加强监管。各市场监管所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确定监管频次,加大对风险突出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和监管频次。
(三)认真核对系统数据。对照风险评定标准,核对系统内已评定的风险等级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保证监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保证风险等级评定与监督检查结果相一致。
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