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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6-03 16:07  来源: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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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河区服务业领域计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

现将《临河区服务业领域计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予参照执行。在实施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好的工作经验和相关信息请及时报区局质计股。

 

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4日   

 


临河区服务业领域计量信用分级分类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临河区诚信计量建设,提高服务业领域计量信用风险分级管理效能,建立和完善计量信用评价机制,营造健康有序的计量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业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主要是指集贸市场、加油(气)站、商店超市、医疗机构、配镜行业、道路交通、公共事业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业领域。

第三条 计量信用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经营者计量信用风险和通用信用风险状况,建立计量信用风险档案,动态确定经营者风险等级,统筹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对不同风险等级经营者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计量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

第五条 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区服务业领域计量信用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风险分级

第六条 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结合经营者计量信用风险因素和通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确定计量信用风险等级,并动态调整。计量信用风险因素包括经营者计量管理制度的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和岗位职责明确等方面的内容,通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是指信用监管部门按照通用型企业信用风 险分类指标体系,对企业进行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经营者计量信用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

第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经营者计量信用风险等级,采用评分的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计量信用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70分,通用信用风险量化分值为30分。风险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第八条 经营者通用信用风险量化分值直接使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分类结果为A类风险的,计5分,分类结果为B类风险的,计10分,分类结果为C类风险的,计20分,分类结果为D类风险的,计30分。

第九条 经营者计量信用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和通用信用风险量化分值之和为其计量信用风险分值。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分及以上的,为D级风险。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者计量风险等级档案的建立,并根据各类监督检查记录调整经营者计量信用风险等级。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初次评定经营者计量信用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组织人员到服务场所,根据《服务业经营者计量信用风险量化分值表》所列风险项逐项评分,确定经营者计量信用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实施现场打分评价,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计量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打分评价工作。现场打分评价人员应按照本方法和评价表的内容要求,客观、公正作出评价,并将经营者存在的计量信用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

第十二条 经营者计量信用风险因素量化评定完成后,本年度不再对计量信用风险评分进行调整。经营者计量信用风险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重新评分申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计量信用风险因素重新完成打分评定。经营者未提出重新评分申请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变更的,延续上一年度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评定结果。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本年度截止前根据本年度对经营者的日常计量监督检查、随机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计量违法行为查处、计量举报投诉等记录情况,结合计量信用风险因素量化评分和通用信用风险量化分值,完成对其计量信用风险等级的评定。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未公开向社会做出诚信计量公开承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其计量信用风险分值核加5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经营者对社会做出诚信计量承诺但未履行诚信计量承诺内容的,取消“诚信计量承诺单位”相关信息,并在其计量信用风险分值基础上核加5分。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将经营者计量信用风险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

(一) 故意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责令其改正的;

(二) 故意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且受到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

(三)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 年度内被投诉举报,经核实投诉举报内容属实的:

(五) 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六) 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经营者计量信用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行业监管制度,合理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营者计量信用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合理确定监管的重点和范围,监管比例及频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 对计量信用风险等级为A级的经营者,可合理降低监督检查比例和频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 对计量信用风险等级B级的经营者,年度监督检 查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

(三) 对计量信用风险等级为C级的经营者,年度监督检 查次数至少进行1次。

(四) 对计量信用风险等级为D级的经营者,年度监督检 查次数至少进行2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

(五) 对重点领域的计量信用风险各等级监督检查,可在重点领域计量监督检查比例和频次的基础上根据需求调整。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统计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者计量信用风险分级结果,与分级结果相对应的服务行业或重点区域之间的关系,确定监管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可适当调整各行业的监督检查比例。

第十九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计 量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增强计量信用风险意识,改进和提高计量器具使用和管理水平,加强落实计量信用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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