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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03 10: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临河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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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税务局2022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2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税办发〔2021〕10号)要求,为做好 2022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做好2022年度临河区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确保2023年4月13日前完成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任务及总结上报工作,并做好A级纳税人名单发布准备工作。

二、政策依据

开展2022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等相关规定。

三、工作安排

(一)开展信用管理培训。自治区税务局预计于2023年3月5日前以视频培训形式完成2022年全区纳税信用管理系统培训,请各部门做好培训准备、

(二)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各部门要尽早启动纳税信用信息人工采集工作,重点关注并做好信用修复信息的人工采集,保证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的完整性,纳税信用信息人工采集工作要在3月5日前完成。

(三)纳税信用状况预评。自治区税务局将于2023年3月15日完成纳税信用状况预评。预评完成后,各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纳税信用基本状况和信用修复对评价结果的影响,发现预评结果偏差较大的,要查明原因及时解决。

(四)开展年度评价工作。自治区税务局将于3月20日前在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中创建2022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方案,各部门按要求进行评价任务下发、分配、评价结果确认与复核等工作,并随时跟踪纳税信用评价进度,确保4月13日前完成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方案,重点明确各环节时间节点和工作任务,确保按时完成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五)统一发布评价结果。各部门要提前做好A级纳税人名单对外发布的准备工作。全国统一发布时间另行通知,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在统一发布后生效。各部门请于4月16日前上报2022年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总结。

四、加强宣传引导,持续推进纳税信用修复

(一)进一步加强辅导培训。各部门要借鉴2022年开展纳税信用修复的工作经验,统筹做好面向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广泛告知纳税人信用修复的适用条件、时间节点、操作流程,积极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纳税失信行为,主动修复纳税信用,提高纳税遵从意识。

(二)分类处理纳税信用修复事项。各部门要及时办理依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事项;重点做好符合自动修复条件无需申请情形的解释辅导,防止因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扎堆申请修复而增加办税服务厅压力。

(三)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评价规则和标准加强纳税信用复评、补评的审核把关,对参评对象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信用评价等重要事项,要认真落实相关制度规定,对疑点信息要及时排查原因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五、严格执行信用评价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及时处理受疫影响纳税信用评价扣分或限级问题的通知》(税总纳便函〔2020〕86号)要求,税务总局将对2022年2月1日-5月31日产生的相关扣分(限级)统一调整为不予扣分(限级)。对于其他月份出现受疫情影响确需调整处理的,请在年度预评前将相关企业情况报送至纳税服务科,待区局确认后统一上报市局处理。

六、加强风险防控,严格监控督导问责

各部门要通过内控平台等方式强化对纳税信用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及时排查纳税信用管理风险点,不断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措施。不得在纳税信用管理系统中人工调整相关税收管理系统共享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信息;如发现信息有误,须在相关税收管理系统中更新信息后重新推送。各部门要通过税费协同机制,做好沟通会商,纳服部门要与征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非正常户信用等级关联的风险梳理,及时向失信行为人发布纳税信用风险提醒,引导失行为人主动修正过失。各部门关要严格落实“黑名单”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D级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关联判D级等信用惩戒措施。

在预评后,认真分析2022年度信用评级各等级分布,特别是对D级比例超过10%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解剖分成因,并提出整体修复方案,以切实发挥信用管理作用。临河区局将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评价的监管和督导,列入绩效考核,开展专项抽查和实地核查,对于违规评价行为进行严肃追究责任。

七、加强守信激励,规范实施“银税互动”

各部门要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报纸、电视、广播、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纳税信用评价的意义、范围、方式和激励惩戒措施,扩大纳税信用评价的影响力,增强守信纳税人的荣誉感,积极推动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宣传,助力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按照审慎适度原则,把握“银税互动”合作范围,选择风险管理和内控水平较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在开展合作或相关推介活动时,不得将合作银行标识过多植入办税场景或过度渲染相关作用。落实“银税互动”数据安全相关规定,及时开展合作协议执行和数据安全管理情况自查,积极配合银保监部门对银行安全使用涉税数据的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临河区税务局

202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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