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  蒙文版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助企纾困|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日期:1989-11-10 10:06  来源:临河区政务服务中心   录入:web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文    号】 (1989)国税地字第122
【成文日期】 1989-11-1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主办: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临河区政务服务局
蒙ICP备1300368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8020002    蒙公网安备:15080202000021号
网站地图    网站支持IPv6
电话:0478-8526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