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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日期:2024-05-06
日期:2022-08-17 09:19  来源:临河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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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03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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