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构建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根据司法部《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司发〔2021〕6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于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设基础。“十三五”时期,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展取得显著进步。
全面建成三大平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116家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实现了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三级全覆盖,建成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990个。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上线运行“12348”内蒙古法律服务网。集约化建成全区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实现自治区级统筹,话务量达47.7万通,日均586通,满意率达到97.3%。
持续加大服务供给。出台依法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到“十三五”期末,全区共有执业律师事务所668家,执业律师9665人,“十三五”期间共办理各类案件54万件。积极开展合作制公证处改革试点工作,新增5个合作制公证处。五年来,全区共办理公证业务182.13万件、司法鉴定业务16.2万件、仲裁业务1万余件。五个年度共组织全区12.7万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万余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全面加强基层和公益法律服务。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十三五”期间,全区人民调解组织年均调解矛盾纠纷10万余件,全区共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15888个。五年来,全区律师提供公益法律服务10万余件,全区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7.4万件,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17.5亿元。
不断突出地区特色。开发4K智能机顶盒公共法律服务电视终端和司法智能终端(Jipad),拓宽法律服务渠道,将4K智能机顶盒公共法律服务电视终端、司法智能终端、微信平台、“12348”热线平台、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大厅、法律服务网融为一体,构建“六网合一”的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系统。持续开展法律“六进”,创新打造了“法治乌兰牧骑”普法金色品牌。
坚持强化保障。推动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重大举措落实方案》(内依法治区委发〔2019〕4号)等政策文件,强化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顶层设计。推动将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实事,压茬推进,确保常态长效。大力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加大对法律援助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等工作经费保障。“十三五”期间,全区各级政府用于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经费稳步增长。
(二)面临形势。“十四五”时期是内蒙古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实现新的更大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当前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和全面依法治区实践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产生了新的更高期待,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法防控疫情,推进法治内蒙古、平安内蒙古建设,要求公共法律服务更加充分、优质、便捷。同时,全区公共法律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地区、城乡之间的差距仍然存在,服务资源、力量下沉不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法律服务需求尚未得到充分满足,服务方式、产品种类与群众期待还有差距。对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仍需加大,服务供给质量、效率和能力水平、信息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要充分认识、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的新特征新要求,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实到奋力发展内蒙古公共法律服务事业的具体行动之中。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指示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法律服务领域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始终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优质、高效、便捷的专业法律服务保障人民权益,维护人民利益。坚持公平正义,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核心价值追求,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坚持立足区情,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力可负担性和人民群众需求变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法律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厘清政府权责边界,动员社会力量有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助力打造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增强总体供给能力水平。
(三)建设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工作布局均衡合理,产品供给丰富多样,服务手段精准高效,组织管理规范有序,工作保障坚强有力。群众多元化法律服务需求得到充分满足,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执法司法公正、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中的地位作用显著增强。
服务全区工作大局作用显著增强。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基础性、服务性、保障性作用,主动服务全区工作大局,促进提升现代化治理能力,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进一步巩固扩大平台建设优势。实体、网络、热线三大平台资源整合、有效融合,体系架构更科学,服务渠道更通畅,资源配置更均衡,服务更加人性化。公共法律服务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构建起“智慧法律服务”新格局。建设“三台融合”系统,形成三大平台融合发展、一体服务的格局,“全业务”“全时空”服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持续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法律服务机构设置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有序发展。各项服务的组织体系健全、阵地建设完备、业务能力大幅跃升、城乡区域间差距显著缩小,为全区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
推动法律服务产品高品质多样化升级。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侧改革持续深入,法律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专业能力显著增强,服务产品更加丰富,不同群体、领域多层次法律服务需求得到充分满足。
展望2035年,建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法治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公民和社会组织自觉依法维权意识大幅提高。保障性、普惠性公共法律服务深入群众、植根基层。个性化、高品质公共法律服务全面发展、深度创新,在全面依法治区中充分发挥作用。
专栏1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公共法律服务主要发展指标 | |||
序号 | 指 标 内 容 | 预期值 | 指标性质 |
1 | 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 建成率(%) | 100 | 约束性 |
2 | 全区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总体实现7×24小时服务(%) | 100 | 约束性 |
3 | 法律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率(%) | 100 | 约束性 |
4 | 乡村“法律明白人”配备率(%) | ≥95 | 预期性 |
5 | 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普及率(%) | 95 | 预期性 |
6 | 全区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家) | 8 | 预期性 |
7 | 5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数量(家) | 20 | 预期性 |
8 | 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数量(家) | 1 | 预期性 |
9 | 每万人拥有律师数(人) | 5.5 | 预期性 |
10 | 全区村(社区)配备法律顾问的比例(%) | 100 | 预期性 |
11 | 旗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建成率(%) | 100 | 约束性 |
12 | 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率(%) | 100 | 约束性 |
13 | 每十万人提供法律援助量(件) | 110 | 预期性 |
14 | 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 法律帮助率(%) | 100 | 预期性 |
15 | 通知辩护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率(%) | 100 | 预期性 |
16 | 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或法律帮助覆盖率(%) | 100 | 预期性 |
17 | 每十万人拥有公证员数(人) | 2 | 预期性 |
18 | 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家) | 3 | 预期性 |
19 | 苏木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覆盖率(%) | 100 | 约束性 |
20 | 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达标率(%) | 100 | 预期性 |
21 | 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占人民调解员总数比例(%) | 15 | 预期性 |
22 | 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参训率(%) | 100 | 预期性 |
三、坚持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一)坚持党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各类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党组织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谋划和推进全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要全面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教育引导广大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性质定位,确保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在法律服务行业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为统领,以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为目标,着力推进各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加强自治区律师行业党委建设,探索建立自治区公证行业党委,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在行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建工作组织领导作用。持续推进各法律服务行业基层党组织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紧密结合行业和工作规律,改进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提升党建工作实效。
四、全力打造便捷高效的现代化服务平台
(三)构建功能完善的实体平台服务网络。突出实体平台支撑作用,按照服务标准、功能互补、一体联动的要求,科学界定全区各级实体平台(工作站)功能定位,健全完善管理体制机制。从有利于提升实效出发,规范推进自治区、盟市、旗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对苏木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工作指导,综合开展法律咨询、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援助、法律需求指引等工作,努力实现“一站式”服务。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要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有效衔接,实现全科服务和转介工作标准化。
专栏2 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建设项目 |
做好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改扩建工作,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实体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
(四)优化“12348”热线平台服务。完成“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归并整合,建立完善转接机制,优化座席设置,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2025年年底前,热线平台实现“7×24小时”服务全覆盖,接通率不低于95%,满意度不低于98%,实现与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建设标准化知识库,充实涉及企业发展、弱势群体和军人军属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等事项的法律法规规定、政策依据、典型案例等内容,为咨询解答提供第一手资料,提高应答标准化和一致性。加强话务平台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回访评价、数据归集和分析,健全完善质量指标体系。
专栏3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归并整合优化项目 |
进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机制,推进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归并整合,建立完善转接机制,建设标准化知识库。2025年年底前,热线平台实现“7×24小时”服务全覆盖,接通率不低于95%和满意度不低于98%,实现与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 |
(五)深化“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向“蒙速办”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延伸,持续研发各类高频特色应用,实现“掌上查询、掌上预约、掌上办理”在线服务。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服务网应用,充分发挥系统平台优势,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加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部门网站、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服务网查询服务功能建设,提供及时、高效、权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查询服务、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信息查询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查询服务以及司法行政和公共法律服务办事指引。加强案例库建设,提高案例的可借鉴性、可参照性。建立健全法律查明机制,鼓励专业机构提供域外法律查明服务。探索区块链等科技创新技术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应用,积极参与司法部“智慧法律服务”试点工作,提高法律服务智能化水平。
(六)提供“全业务”“全时空”法律服务保障。根据实际需求,在三大平台合理配置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充实服务力量,细化服务标准,逐步构建快速响应的全科型、专业化服务。建立三大平台统一的法律咨询服务流程,完善咨询接待、首问负责、质量管理等制度。明确法律咨询服务人员的选用标准,加强专业素质培训,提升咨询服务水平。建设完善三台“智能融合”系统,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数据资源及信息共享,推动信息化成果与实际工作深度融合。建立工单管理系统,实现服务需求信息在三大平台和法律服务机构有效流转,到2025年,基本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一端发起 三台响应”的目标。拓展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触角,打造集微信、移动APP、智能自助机于一体的服务矩阵,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便捷度。
专栏4 “三台融合”建设项目 |
完善三大平台管理机制,建立有效衔接机制,提升三大平台服务资源整合效率,通过串联起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打破业务系统数据孤岛,让数据在不同平台之间流转,实现“一云多端、数据融合、协调联动”。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有效覆盖,升级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络平台,上线应用公共法律服务“三台融合”平台,2025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一端发起 三台响应”的目标。 |
(七)加强平台服务质量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全部事项全流程质量跟踪监控,实行从服务受理到服务评价的闭环管理,改善群众服务体验。开展第三方服务质量调查、测评,在评价全覆盖基础上,对所有群众不满意的服务事项进行跟踪检查、整改反馈,推动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确保各项服务让群众满意。积极听取群众意见,梳理汇总群众高频需求和热点问题,以民意需求引导服务供给。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注重以实际业务量和群众满意率等指标综合评价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五、全面提供均等普惠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八)强化法律援助兜底保障作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将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妇女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全面推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告知承诺制,完善经济困难核查机制,确保应援尽援,应援优援。提升法律援助便民服务能力,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三级法律援助网络,重点抓好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增强法律援助窗口服务能力,明确服务窗口设置要求,满足来访接待、申请审查、私密会议等工作需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到2025年全区旗县级以上全部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有效履行工作职能。强化法律援助机构编制管理,配备与法律援助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确保旗县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5名以上。鼓励公职律师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法律援助。加强法律援助资金保障,积极推动地方各级财政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旗县级以上财政逐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协调相关部门将法律援助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加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考评活动,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益。
(九)加强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制定量化考核指标及奖惩标准,落实《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统一规范法律援助流程要素、文书格式。加强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管,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探索建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人才库”,规范人才库成员准入机制、服务评价机制、退出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应用法律援助综合信息化管理平台,强化过程监督、办案质量展示和日常考核,构建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开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专栏5 法律援助提升工程 |
扩大覆盖人群,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三级法律援助网络,重点抓好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到2025年,全区旗县级以上全部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全区每十万人口每年获得法律援助服务达110件。提升服务质量,制定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标准体系,实现普遍由有经验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管制度措施健全完善。 |
(十)加强边远、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积极参加和对接“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引进区外法律援助律师,增强边远旗县(市、区)法律援助力量。在缺少律师的旗县因地制宜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有效补充律师资源不足地区的法律服务力量。加强公证服务资源布局规划、动态调配,统筹解决“无人处”“一人处”导致公证机构不能正常执业、公证服务缺失问题。
六、持续强化专业多元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
(十一)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公司律师制度。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到2022年底,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四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全覆盖,到2023年底实现法律顾问制度全建立,到2025年底实现法律顾问管理全规范,完成全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转变。加强和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健全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着力推动村(社区)法律顾问提档升级。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研究制定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标准,拓展服务领域,明确服务流程,加强业务培训交流,完善监督考核。选树先进典型,推广有益经验,加大宣传表彰力度,提升村(社区)法律顾问社会知晓率。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机制,提高党政机关决策法治化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推动国有企业深入推进公司律师制度,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完善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论证的工作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十二)推动公证服务改革创新。大力推进公证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坚持非营利性、公益性基本属性,健全完善与行业发展要求相匹配的激励保障政策,增强公证职业吸引力和发展活力,扩大公证执业队伍。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为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立法保障。制定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和公证员配备方案,深化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规范合作制公证机构管理和运行。深化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公证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支持公证工作在减灾救灾、脱贫攻坚、污染防治、疫情防控等领域发挥职能作用,引导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优先保障劳动、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等民生类基本公证法律服务需求,完善公证减免收费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公益类公证服务的保障力度。市场性、竞争性的公证服务事项实行市场定价,服务价格协商确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进一步放宽公证执业区域,除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外,将全区范围确定为一个执业区域,方便当事人就近选择服务优质的公证机构。创新拓展公证服务方式和业务领域,加强区块链、云存储等技术应用,推进数据共享和远程视频公证,开拓知识产权、金融、互联网、司法辅助、行政辅助、社会治理等公证新领域,培育业务新增长点。
专栏6 公证信息化建设提升工程 |
加强区块链运用,推进云存储和数据共享。依托全区公证机构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开发部署远程视频办证系统,开发应用公证知识产权存证平台、公证收费监管系统、办案质量评价系统。到2025年底,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证服务平台系统。 |
(十三)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完善司法鉴定制度体系,规范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准入评审、分类管理、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诚信评价、执业保障、档案管理等工作,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022年,组织开展全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将评查结果作为重新核定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类别的重要依据,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设立和准入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鼓励引导鉴定机构实现规模发展,推动机构做大做强、做精做优,在自治区东、西部各打造一家规模较大、能发挥示范表率作用的司法鉴定机构培育一批具有特色的专科型鉴定机构,实现不同类型司法鉴定机构优势互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能力验证、文书质量评查等工作,净化执业环境。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编制、公告工作,提高名册的信息量和实用性。发挥司法鉴定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职能作用,完善投诉处理和纠纷化解机制。
专栏7 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计划 |
建立满足需要的资质认定评审员库,稳步推进自治区级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依法扩大资质认定覆盖面,到2023年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专业资质认定覆盖率达到100%。 |
(十四)推进仲裁工作改革发展。修改完善《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指南》《内蒙古自治区仲裁工作管理办法》,引导各仲裁委员会推进内部治理机制改革,加强仲裁秘书队伍建设,不断增强仲裁工作活力。推进自治区仲裁协会建设,发挥行业协会自律性监督作用,着力提升仲裁工作公信力。
(十五)健全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疫情防控工作总体部署和司法部关于考试工作相关规定,认真执行“从严治考、规范管理、热情服务”和“十个百分之百”要求,加强协作配合、严密组织实施,有效推进考试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增强优秀法治人才供给。依托自治区法治培训中心现有场地资源,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引入社会机考技术、设备力量,打造大规模、高标准优质法律职业资格计算化考试基地,满足考生有试可考、就近参考的需求。根据国家要求建立我区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运行机制,推动建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同堂培训制度,促进法律职业人员形成共同的政治素养和职业伦理,提升业务能力。推进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落实,优化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实现法律职业资格认定、档案调转、信息查询等线上管理,搭建法律职业人才推介平台,拓宽方便快捷的双向选择渠道。
(十六)保障司法公正。健全完善律师辩护代理行为规范,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重要作用。通过线上线下培训、举办辩论赛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刑事辩护代理专业水平。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加强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和自治区公安厅的工作协调,持续推动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统筹实际需求和服务资源,进一步细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健全值班律师准入退出制度、服务质量考核评估制度、购买服务质量等配套制度。到2025年,值班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率达到100%。深入推进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完善通知辩护案件指派工作机制,到2025年,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或法律帮助率达到100%,通知辩护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率达到100%。积极发挥律师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认真办理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积极配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统筹做好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深化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完善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活动的程序规则。健全完善线上办理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定,优化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衔接,提高执行效率。
七、高效服务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十七)全面对接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专项活动,以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助力乡村振兴。以“万名律师进乡村”为抓手,引导律师为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水利建设等重大项目谈判、涉农牧重要经济合同签订、嘎查村委会制定村规民约等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支持乡村建设发展,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对涉农涉牧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恶化退化、工业和城镇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等导致的环境资源案件提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服务。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推动乡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与司法所一体谋划、一体建设、资源共享,打造融合度高、综合性强、一站式服务窗口。实施法治乡村建设体系完善、基础强化、惠农服务、载体优化“四大行动”,推动乡村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精神,继续贯彻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政策,将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纳入放宽范围进行重点扶持。
专栏8 “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项目 |
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实施方案》,以保障农村群众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为重点,完善政策、整合资源,创新工作方式,健全便民措施,推进乡村依法治理,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覆盖,补齐公共法律服务短板,保障困难群众获得优质法律援助。实施村居法律顾问“五个一”活动、乡村企业“法治体检”专项活动、“100+100党支部结对”活动、公证和鉴定机构进乡村活动、推进乡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开展主题普法宣传、“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程、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创新乡村法治文化建设。 |
(十八)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发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职能作用,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引导律师进入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和依法治理情况,分析企业法律需求和风险点,围绕法治保障、公司治理结构、风险防范化解提供法律咨询,健全风险预警防范和矛盾化解机制。深入推进“万所联万会”工作,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与自治区工商联所属商会、民营企业的联系合作,建立“律师服务站”帮助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机制。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优化公证服务 更好利企便民的实施意见》,开通涉企公证“绿色通道”,建立知识产权存证系统,为中小微企业办理公证提供延时、延伸服务;进一步落实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精简证明材料。从2022年开始,在全区推行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制度,将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A、B、C、D四个等级,向社会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优化涉企仲裁服务,指导各仲裁委员会设立知识产权、金融等重点领域专门仲裁院。
专栏9 “万所联万会”机制建设项目 |
推动律师事务所与工商联所属商会、旗县级工商联开展工作对接,普遍建立联系合作机制。深化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推进法治民企建设,提高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水平。 |
(十九)提升法治宣传教育质效。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统领全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以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为重点,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突出宣传宪法、民法典,组织开展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组织开展与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社会治理现代化有关的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开展党内法规宣传。强化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全面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加强青少年学法用法,将青少年学法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夯实法治建设基础;加强对特殊群体的法治宣传,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农牧民、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作为普法服务重点对象,运用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普法,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精准普法。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传承中华法系优秀法律思想、理念和文化,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提供更多高质量法治文化产品。精心打造“法治乌兰牧骑”普法金色品牌。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深入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嘎查(社区)”创建,加强动态管理。培养农村牧区“学法用法示范户”,推进实施“乡村法律明白人”工程,教育引导农村牧区广大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二十)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务实推动“中俄蒙”法律服务交流,充分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公共法律服务需求,鼓励和支持我区律师事务所“走出去”,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我区对外投资集中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加快培养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加大重大经贸活动中聘请中国律师力度。积极探索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大力发展涉外公证业务。
八、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二十一)坚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素质,建立人民调解员年度分级培训制度,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坚持金牌调解员、银牌调解员评定工作,到2025年,金牌调解员达到500名,银牌调解员达到1000名,制定人民调解工作标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推动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深化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强化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主力军作用。指导群团组织、相关领域社会组织开展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完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开展以婚姻家庭、妇女儿童等为核心的家事调解工作。加强和规范商事调解工作,深化行政调解工作研究和指导,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物业、环境污染、房屋土地征收、草原牧场、知识产权等领域行政调解工作。
(二十二)强化司法所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健全完善司法所组织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业务用房功能设置,提升业务装备水平,加强信息化应用。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将司法行政的服务触角延伸到经济发展“主阵地”,2025年底前,在尚未设立司法所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设立司法所,实现开发区司法所全覆盖。强化司法所工作职能,推进司法所积极参与辖区基层法治建设工作,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审查,面向社会收集立法意见建议,协助提升立法质效。探索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推进苏木、乡镇、街道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开展司法所长担任乡镇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乡镇党政联席会议,开展司法所行政复议申请转递工作试点。提高司法所统筹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能力,发挥司法所化解矛盾纠纷、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服务功能。开展“基层基础规范化提升行动”,持续推进新时代规范化司法所评定工作,到2025年,全区司法所全部建成规范化司法所。进一步加强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两所共防共建共治协作机制,到2025年,在各苏木乡镇街道实现全覆盖。
专栏10 新时代规范化司法所评定工作 |
开展“基层基础规范化提升行动”,持续推进新时代规范化司法所评定工作,到2025年,全区司法所全部建成规范化司法所。 |
(二十三)促进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扎根基层、贴近群众、服务基层的优势,积极参与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探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考核执业途径和方式,稳妥推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发展。组织全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改善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年龄结构和专业结构,提升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进一步引导基层法律服务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延伸,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把服务聚焦在促进和保障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以及乡村特色旅游、农村电商的依法经营上,更好为基层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九、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四)强化组织领导。推动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围绕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各地实际,做好重大任务的分解、细化和落实,并明确规划实施责任。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推动各有关部门共同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强解决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五)强化机制建设。做好公共法律服务立法与法律服务相关改革政策的衔接。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激励保障机制,对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并提供必要支持。发挥高校、科研院所、法律服务机构智库作用,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公共法律服务理论研究,为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制度政策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二十六)加大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力度。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发展法律服务队伍,不断优化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结构。加大法律服务工作者教育培训力度,充分发挥自治区法治培训中心对全区法律服务队伍教育培训的保障作用。贯彻执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推动将法律服务人才纳入全区及地方人才发展规划,形成梯次配置、专业分类、差异发展的人才布局。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完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人员职称评审制度机制。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国际化水平。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更加多元,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二十七)强化法律服务规范化建设。持续巩固深化法律服务队伍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健全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行为规范,厘清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职责权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职业道德建设和诚信建设,应用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落实公证行业诚信监督机制,全面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依法向社会披露信用记录。完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法律服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提高各行业自律管理能力。推进法律服务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各类基础数据库和监督管理功能,加强法检离任人员及工作人员近亲属法律服务从业核查管理工作。
(二十八)加强经费保障。各地应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保障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适时按程序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标准化,落实办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