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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日期:2022-10-08
日期:2021-09-29 18:14  来源:巴彦淖尔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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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季森林草原防火科普小知识
 

  9月15日到11月15日为秋季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

  森林防火“十不准”

  一、不要携带火种进山;

  二、不要在林区吸烟、打火把照明;三、不要在山上野炊、烧烤食物;四、不要在林区内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五、不要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等;六、不要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七、不要在野外烧火取暖;八、不要乘车时向外扔烟头;九、不要在林区内狩猎、放火驱兽;十、不要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

  失火罪处罚标准

  根据《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二十三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吸烟、生火取暖、野炊、送灯、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通全国统一森林火专用报警电话“12119”进行报警。报警时要详细说明火灾发生地点,讲清现场火势大小和危险程度,并留下报警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森林消防队员准确找到火场的具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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