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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日期:2024-10-14
日期:2020-03-10 10:14  来源:巴彦淖尔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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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期野外火源管理的通告2020年第1号
 
  为切实做好我市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巴彦淖尔市森林草原防火期野外火源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火险情况,提前进入防火期和防火戒严期,也可以将当地的防火期和防火戒严期推迟结束。

  二、我市辖区内的所有森林、林地、林带及林缘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各类保护地、林场、苗圃、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及其他重点防火区域为森林防火区;所有天然草场及其他重点防火区域为草原防火区;乌拉山林区、乌兰布和沙漠重点林区、乌拉特梭梭林蒙古野驴保护区、磴口县沙金套海国家沙漠公园、哈腾套海保护区、国有重点林场等各级自然保护区为高火险区。

  三、防火期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辖区内的重点林区、主要道路路口可以设立固定(临时)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出森林防火区的车辆、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防火知识宣传,纠正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拒绝。

  四、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确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在林区、草原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在林区、草原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其场所应当设置在防火安全地带内;铁路、公路、电力、石油、燃气、化工管道的管理单位、工矿企业在野外施工作业,应当在易引发火灾的地段和地带,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做好防扑火工作。

  经批准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属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二)野外吸烟、违规使用火种;(三)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四)野外烧火取暖、野炊;(五)点烧秸秆、点烧田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点烧牧草等农事用火;(六)焚烧垃圾;(七)上坟烧香、烧纸等祭祀用火;(八)实弹演习、爆破作业和电焊施工;(九)其他非生产性用火和野外违规用火。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引发火灾。

  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因生产、生活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旗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用火。

  六、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规定:

  在野外施工作业,未在易发火灾的地段和地带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火警示标志的,由旗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的,由旗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立即报告就近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防火组织或拨打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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