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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8-06  17:00  来源:国家保密局   录入:web
    
《国家保密局保密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办法》修订的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就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相继印发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明确提出构建更加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科研管理机制,大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

《国家保密局保密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已近10年,亟须按照中央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精神进行修订。同时,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需要对制度进行优化设计,加强权力分割、制约和监督。

《办法》修订的原则

1.与中央政策衔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评价体系和以信任为根本的科研管理体制,按照中央文件要求修订《办法》,落实科技体制改革各项举措。

2.尊重科研规律。按照规律办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尊重科研人员的首创精神、主观能动性和劳动付出,给予充分信任。推行绩效评价和信用管理机制,努力建立健全职责清晰、科学规范、监管有力的长效机制,减轻创新主体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

3.紧密结合实际。把中央要求和保密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在全面总结近年来保密科研项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保密工作转型升级要求,突出问题、需求、目标导向,重新进行制度设计,着力提高《办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4.防范廉政风险。坚持政治中有业务、业务中有政治,把全面从严治党、科学依规治厅要求落实到科研项目管理全过程,特别是针对容易发生廉政问题的重点环节,通过权力分割、相互制约、第三方评审等方式,有效防控廉政风险。

《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是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共8章69条,章数不变(删除经费管理一章,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增加项目申报一章),增加29条。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项目分类。按照“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要求,《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分别从支持方向和重要性上对保密科研项目进行了分类。支持方向分软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3个方向,重要程度分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3类。

2.规范项目承担单位遴选方式。按照“对具有明确国家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要求,《办法》第七条规定:项目立项采取择优委托、定向委托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对涉及国家保密重大战略等紧急部署或者特殊需要的项目,原则上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立项。

3.调整项目研究期限。保密工作点多面广,科研需求十分旺盛,除设置一些体量小、研究周期短的“急用先上”“短平快”项目外,对一些基础性、系统性强的项目应给予长期支持。为解决科研连续性和系统性不足的问题,加快形成体系能力,《办法》第八条规定: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一至两年。需要持续性研究的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五年。

4.规定项目经费资助方式。针对安全保密产品或保密技术装备研制类项目采取后补助是一个有效做法。为充分发挥保密科研的导向作用,提高经费使用绩效,《办法》第九条规定:项目经费一般在项目立项后拨付启动经费,按照项目执行进度拨付后续经费。采取后补助方式的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垫付所需全部经费,项目通过验收后再给予相应补助。

5.推行科研信用管理制度。为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科研信用管理和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提高资源配置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科研和学术腐败,《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客观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状况,信用状况与后续资源配置紧密挂钩。

6.增设国家保密局科技项目管理中心。为落实国家关于“政府各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具体项目管理中的作用”的改革精神,增设国家保密局科技项目管理中心,履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职责,《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保密局科技项目管理中心设在国家保密科技测评中心,在项目办的指导下,负责项目管理事务性工作。

7.增加项目业务指导部门。保密科研项目需求来源于业务工作、目标服务于业务工作、成果应用于业务工作,为使项目更好地服务于保密工作创新发展和业务急需,每个项目均明确一个业务指导部门,由业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保密局各部门各单位是项目业务指导部门,其主要职责是遴选凝练选题、审查项目申报书、参与项目立项评审、审核项目任务书、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负责项目开题、阶段评估和验收等关键节点的审核把关、组织开展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业务指导部门应当将项目指导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与项目组沟通联络,至少每季度与项目组进行一次交流,对项目研究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帮助项目组协调解决问题。业务指导部门发现项目研究与实际需求不符时,应当及时向项目组提出调整意见。

8.明确项目申报渠道。为规范申报渠道,《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进行项目申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有关中央企业保密工作机构组织所属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国家保密局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项目申报;保密教育培训基地组织各保密学院进行项目申报;中国保密协会组织其会员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国家信息安全保密技术创新产业联盟组织其成员单位进行项目申报。

9.规定涉密项目申报单位条件。为吸引更多创新主体参与保密科研,不以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相关涉密资质作为申报涉密项目的门槛条件。《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申报涉密项目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保密组织健全,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用于项目研究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项目参与人员的保密审查、考核手续完备。

10.简化检查验收程序。国家对于简化检查验收程序提出明确要求,“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严格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办法》修订时将“中期检查”修改为“阶段评估”,并简化评估程序,同时规定:除重大项目可先行组织财务验收外,其他项目的财务验收原则上与技术验收合并进行。

11.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按照“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的改革要求,《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由承担单位批准即可。

12.推行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按照建立完善有利于创新的评价激励制度要求,《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终止的项目,实行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区分创新探索失败与骗取项目立项、研发过程合理消耗与编报虚假预算、能力不足与失职渎职等界限。对于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原始记录能够证明且经专家评估认为已履行勤勉责任义务的,不影响信用和项目申报参与资格。

13.增加成果后评估要求。按照国家关于“目标导向类项目可在结束后2—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要求,《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项目通过验收后2年内,项目办组织对其成果应用状况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管理中心报告项目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有关单位要如实客观开具项目应用证明。成果后评估情况将被作为信用评级提升的重要依据。

(原载于《保密工作》杂志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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