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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7-04  09:53  来源:国家保密局   录入:web
    
建立健全与保密审查相协调的定密制度
 

定密是保密工作的基础,也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基础。目前,一些机关单位定密问题较为突出,不仅影响了定密工作的严肃性,也给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和影响。

增强定密规范性和准确性。根据保密法规定,从1989年起,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制定发布了一系列保密事项范围,基本涵盖了保密工作各行业各领域。国家秘密基本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是定密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主要依据。机关单位要切实依据国家秘密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按照定密程序,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进行规范、准确定密,为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奠定良好基础。考虑到国家秘密基本范围和有的保密事项范围还较为原则和笼统,使有关工作难以做到“对号入座”,也会使保密审查工作“无从下手”。因此,在定密工作中,机关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据本行业本领域和相关行业领域保密事项范围,编制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详细列举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内容、密级、保密期限、产生部门或岗位、知悉人员等,为信息公开打好基础。

强化定密和解密责任。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从当前定密工作情况看,定密不规范、解密不及时的问题十分突出,给保密审查工作带来一定困难。究其原因,说到底是“重保密、轻公开”的思想在作怪。正如有的同志所说,多年来,保密一直存在着这样的怪圈:如果将非国家秘密定为国家秘密,定密责任人没有法律责任;如果国家秘密没有及时定密,则是严重的失职。这就造成定密责任人“宁滥勿缺”的定密思维,他们宁可将不是国家秘密的信息定为国家秘密,也不愿轻易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保密法明确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定密责任人确定和定密授权工作为抓手,严格落实定密责任人制度,督促指导定密责任人认真履职尽责,扎实做好定密、解密工作,确保定密规范、解密及时。同时,要建立健全国家秘密定期审查制度,机关单位可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国家秘密作出调整,不需要保密的要及时解密,需要变更密级的要及时变更,调整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为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提供基础保证。

加强定密监督和管理。保密法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在定密工作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此规定要求重点对以下5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一是没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定密,或者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超出权限范围定密;二是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应当定密而没有定密或者与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密级、保密期限明显不符的;三是定密未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变更后未及时书面通知的;四是在确定密级时未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五是国家秘密标志不完整、不规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上述定密不当的问题,及时发出纠正建议书,限期纠正。此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要定期开展定密乱象专项治理,将定密工作情况纳入保密检查范围,及时督促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在案件查处、密级鉴定工作中发现的和机关单位或个人反映的定密不当问题,也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核查处理,同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建立健全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的保密审查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要求普遍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对于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保障公民知情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一些地区和部门保密审查机制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严重影响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开展,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规范保密审查程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对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相结合,防止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脱节。机关单位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明确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具体到保密审查实践中,可以分为3个程序:一是一般审查程序。即先由信息提供部门自审,然后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最后由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存档备查。二是不明确事项审查程序。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当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能确定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三是特殊情况处理程序。行政机关原则上只能公开自身产生或者收集的信息并负有保密审查的义务,如拟公开上级或者同级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经信息产生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因工作需要,上级主管机关在进行保密审查后,可以公开下级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对于仍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信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当首先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法解密。对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仍然需要经过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严格保密审查责任。《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同时规定,对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确保保密审查工作有效落实,关键是要确保保密审查责任落实。一是要有领导分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在工作中,要建立保密审查领导责任制,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同志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不仅要管公开,也要管保密,这样才有利于信息公开与保密的统筹协调。二是要有部门负责。按照《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样是负责保密审查的具体工作机构,要把保密审查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完善工作程序,强化审查责任,严格审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监督作用。三是要有专人实施。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备既懂业务又懂保密的同志负责保密审查工作。要加强保密审查人员的定期培训,培训内容不仅要包括信息公开方面的知识,还要包括保密审查方面的知识。要通过培训,使保密审查人员熟悉掌握信息公开范围等相关内容,熟悉掌握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保密法律法规、保密事项范围等有关规定要求,熟悉掌握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相关知识,熟悉掌握保密审查的依据、内容和程序,切实提高做好保密审查工作的能力素质。

强化保密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专门就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作出明确规定,实际上也是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制约。现实工作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计多层次的保密审查监督机制。一是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可以明确由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来实施。一旦发现未经保密审查而公开的信息涉及不应该公开的内容,或者因保密审查把关不严而将不应该公开的信息公开,应当及时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报告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并积极配合查处。二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指导、督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开展保密审查培训,对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信息公开发生的泄密事件组织查处,同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保密审查有关工作。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保密审查不当,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还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考核和评议。

(原载于《保密工作》201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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