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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10-31  来源:   录入:管理员
临河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临河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河区精准脱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地方扶贫专项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及其他财政扶贫资金。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各乡镇、农场应按照上级扶贫政策要求,结合本地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乡镇、农场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贫困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参照自治区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对农村扶贫对象给予贷款扶持,并对在册贫困户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         企业担保金。

(九)         其他与本办法第四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条  各乡镇、农场申报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由项目村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并予以公示,乡镇、农场和扶贫项目服务中心给予政策性指导,公示无异议由乡镇、农场申报,由扶贫项目服务中心统一汇总报区政府审批备案。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必须按照项目申报或者政府审批的内容、规模实施,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必须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项目完成后需由乡镇、农场组织村委和村民监督小组初验,再由区财政局和区扶贫项目服务中心复验,验收合格即可申请报账,也可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报账。

第七条  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乡镇、农场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扶贫项目服务中心和财政局;扶贫项目服务中心和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一)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1.按照相关行业的会计制度进行报账资金会计核算,严格遵守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建立健全会计档案。

2.向乡镇、农场及区扶贫项目服务中心、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3.向乡镇、农场及区扶贫项目服务中心、财政局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和相关报账材料。

4.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扶贫项目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1.汇总乡镇、农场申报项目,报区政府批复备案。

2.核实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3.审核报账手续是否合规、完备。

4.对乡镇、农场、项目实施单位的报账单出具审核意见。

(三)乡镇、农场主要职责

1.实行报账制的扶贫专项资金要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并与项目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支出核算到项目;负责扶贫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负责扶贫专项项目实施、报账有关资料审核等财务管理。

2.参与项目管理和竣工验收。

3.审核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和相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4.对实施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相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十条  对按有关规定要求必须进行招投标的以及具备公开招投标条件的扶贫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作为扶贫项目的实施单位,扶贫项目主管单位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各乡镇、农场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需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支出,必须履行相关程序方可支付。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实行预付工程启动金和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乡镇、农场报区财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项目投资概算从财政扶贫资金中预付一定额度的项目启动资金,保证项目按计划实施,但不能超过该项目财政扶贫资金的30%,启动金在以后报账中予以抵扣。工程竣工后,区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及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乡镇、农场凭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申请报账,报账时可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10%)。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区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乡镇、农场财政所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批准书包括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批准的项目立项书;采购合同是指政府采购部门与供应部门签订的采购合同协议。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计划书是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并经区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施工计划。

第十五条  报账申请单由扶贫项目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印制,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或出资人、申请报账支出、项目负责人及财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十六条  费用支出明细表及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据实填写,后附各种有效的支出凭证复印件。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扶贫资金报账资料应完整保存。各乡镇、农场财政所应定期组织检查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用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十九条  部门职责。区财政局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扶贫项目服务中心负责项目实施的业务指导和资金使用精准度的监管,主要监督项目立项和实施是否经过民主决策,项目是否到村到户到人,资金是否用在精准识别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并与区财政、审计、监察、农牧业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竣工后的项目进行审核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乡镇、农场负责指导贫困村(分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金报账,乡镇、农场财政所具体负责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并指导各村(分场)依法依规使用专项资金,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帮助各村(分场)研究项目实施效益分配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扶贫资金的拨付应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扶贫项目服务中心、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符,依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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