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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11-19  来源:巴彦淖尔日报   录入:web
我市出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明确了8种家庭困难学生类型,6项认定依据及3档认定等级
  本报讯(记者 杨志利 实习生 陈丽霞)近日,我市印发了《巴彦淖尔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了8种家庭困难学生类型,6项认定依据及3档认定等级,并对认定程序作出规范。

  ◇认定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学生,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公办、民办)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包含技工学校,下同)、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全日制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符合以上八种类型的学生信息应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数据库。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分配学生资助名额和安排学生资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学生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重要参考因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细则》明确将“家庭经济、特殊群体、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突发状况、学生消费及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作为六大认定依据。根据家庭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程序。同时,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严格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于当年10月15日前逐级向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

  下列情形

  ◇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或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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