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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4-30 18:01  来源:临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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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河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临河区政府出台了《临河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此次我区出台《临河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根据中央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参保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16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暂行办法》结合临河区实际充分考虑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是依法依规维护国家政策严肃性的要求。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内政发〔1998〕84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和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劳险字〔1999〕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参保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162号)

《关于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12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

三、适用对象

临河区行政区域内,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大部分或全部土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年龄以被征地补偿协议签订之月计算。2019年12月20日以后依法征收集体土地且一次性征地或累计征地比例达到85%以上(按人计算),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补贴标准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协议签订之月起,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个人无论自愿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均享受同等标准的参保缴费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现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执行,缴费基数统一按照自治区规定的60%档次确定,缴费费率为20%,其中个人缴纳8%,政府缴费补贴12%,即个人承担40%,政府缴费补贴60%,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

五、注意事项

(一)被征地农民就业的,随同就业单位参保缴费期间不予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同时扣减相应缴费补贴年限(计算到月)。被征地农民离开用人单位后未再就业的,应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续保缴费,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期间可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参保后未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年度不予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同时扣减相应缴费补贴年限。

(二) 符合本办法“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规定参保缴费,暂时保留其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其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个人可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三)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在校学生,以及被征地时已就业并由就业单位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在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可保留其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

以上三类人员,从被征地补偿协议签订之月作为核定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2019年12月2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征地的,从本办法实施之月作为起算时间),今后按本办法参保缴费的,可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未按本办法缴费期间不予政府缴费补贴,同时扣减相应缴费补贴年限。

(四)2019年12月2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征地的,从本规定实施之月起开始计算缴费补贴时间;本办法实施后征地的,从被征地补偿协议签订之月开始计算缴费补贴时间。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自行出台的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同时废止。

 

临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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