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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8-24 16:26  来源: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牧局   录入:web  
    
关于起草《临河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的说明
 

一、制定《临河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的必要性

规范设施农业建设是为了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建 立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重 要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均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有明确的规定, 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及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建设畜禽 养殖场等设施。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设施农业建设,亟需制定《临河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二、《临河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起草过程

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 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 “地 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 或其他形式,主动公开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政策规定,便于公

众了解和查询”、  “各级农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用地主体合理规划、节约用地”的文件精神,2022年以来,区农牧局及自然资源分局组织相关人员多次进行实地查勘并组织相关 部门会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最终确定了临河区设施农业不予备案的区域范围。

三、 制定本实施意见的法律依据

本《实施意见》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 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

四、 制定本实施意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新建设施农业用地不予备案范围

1.距水源地边界100米范围以内。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六章第3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供水 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10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畜禽饲养 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生产生活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2.临河主城区面积51平方公里(包括黄河湿地公园及 总干渠水域面积约3.2平方公里)区域内。主城区边界:东至朔方路、西至临策铁路、南至总干渠、北至永刚渠-绕城线。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章第5条(三)动物饲 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3.黄河防洪堤与总干渠之间双河区建设详细规划控制 区域和黄河防洪堤至黄河所辖区域内。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 审查办法》第二章第5条(三)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4.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区域。(依据《动 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章第5条(三)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 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新建养殖场不予备案的情形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在下列区域内不予备案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内区域。(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章第5条(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2)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内,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 米以内的区域。(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章第5条(一)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种畜禽场1000 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3)距另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少于500 米的区域。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章第5条(一)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种畜禽场1000 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4)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内区域。(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章第5条(二)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 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5)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 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内区域。  (依据《动物 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章第5条(三)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

2.种畜禽场在下列区域内不予备案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 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  交通干线1000米以内区域。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二章第10条(一):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  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 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 内区域。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章第10条(二)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3.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在下列区域内不予备案

(1)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内区域。(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四章第15条: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 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内区域。(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四章第15条:动物隔离 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 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4.临河区政府规定限制养殖区域内不予备案。

(1)南至总干渠。东至物流大道,西至临策铁路,北至G6高速。

(2)北至总干渠,南至防洪堤,西至通宁路,东至宴江路。

(三)设施种植业备案的特殊条件

1.在距离主城区2公里内,只对竹木、钢架结构的塑料 大棚按照临时建筑管理,执行拆迁不补协议条件进行备案, 并由建设主体做出生产、经营、拆除等事项的承诺,承诺书由相关部门共同拟定,共同监管。

2.新建温室、大棚如需使用机电井取用地下水灌溉,需 考虑是否有灌溉机电井,新建温室、大棚时不新增不符合规定的农业取用地下水设施。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8〕2号)“实 行机电井数量管控,以‘十二五’末农灌机电井数量为控制基数,各盟市、旗县(市、区)严格机电井管理,确保机电井总数不增加,原则上每新增一眼机电井同时封闭至少一眼机电井”)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牧局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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