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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9-02  来源:临河区民政局   录入: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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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河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修改《临河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的必要性及政策依据

《临河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12月28日颁布施行,至今已执行18个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结合今年自治区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内党办发[2021]5号)、巴彦淖尔市民政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巴民发[2021]93号)文件对临时救助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此外《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个别条款已经不符合实际的救助需求,需要进行完善,鉴于此,我们民政局党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运行过程中的实际,对《办法》进行了修改。

二、本办法的制定过程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河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使救助标准、程序更加科学合理,临河区民政局在2019年修订的《临河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的基础上,前后历时三个月时间,多次组织分管领导、相关股室负责人、基层民办干部进行研究、考证、修改,并通过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和大法扬律师事务所专家意见,最终提出修改意见,形成了《临河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送审稿)。本办法起草时,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进行制定,自2021年5月28日开始,征求了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及各相关单位部门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最后的修改完善后,请区政府进行了审议。

三、本办法修改情况

全文共七章21条,包括救助对象、范围、标准、权限、救助程序、资金监管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第一条增加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内党办发[2021]5号)、巴彦淖尔市民政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巴民发[2021]93号),作为文件的依据。

第二章第四条明确一年以上非我区户籍也可享受临时救助,与扶贫办口径相统一,与乡村振兴做好衔接。

第三章第六条的第2款和第3款修改了困难程度系数,由原来的0.5和0.4分别修改为0.7和0.5。主要考虑是:低保对象、建档立卡困难对象在实际救助过程中,相对于特困对象的救助标准有些偏低,因此作了适当的提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第八条对年度内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作了适当的调整,在原来两次的基础上,增加了“确属特殊情况的,年度内总救助次数不超过三次”,也就是对特殊困难的对象放宽了一次。

第九条对救助的审批权限作了调整。乡镇、农场、办事处的审批权限由原来的3000元调整为3500元。上级文件要求乡镇一级的审批权限原则上为城镇低保标准的5倍以内(现城镇低保标准是725元)。区民政局审批权限为15000元以内,15000元以上由联席会议确定。

第十二条在入户调查、邻里走访、评议公示等程序后,增加了“落实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三条是根据上级文件要求,逐步实现社会救助网上申请审批,进一步提高信息化水平,确保临时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四、救助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救助办法旨在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应急性、过渡性生活救助。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有些困难群众救助救助次数和救助金额无法解决实际生活困难的现象,因此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临河区民政局

2021年6月28日

政策原文件:关于印发《临河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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